王某某
范文俠(河北尚乾律師事務所)
大廠回族自治縣陳某某榮馬坊村民委員會
原告王某某,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范文俠,河北尚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陳某某榮馬坊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大廠回族自治縣陳某某榮馬坊村。
負責人葛福中,村支部書記。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陳某某榮馬坊村民委員會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齊建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文霞,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陳某某榮馬坊村民委員會負責人葛福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要求施工后,被告未能支付工程款,應承擔繼續(xù)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責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維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陳某某榮馬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王學武工程款94491.12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陳某某榮馬坊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文書確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逾期將喪失申請執(zhí)行權。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要求施工后,被告未能支付工程款,應承擔繼續(xù)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責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維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陳某某榮馬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王學武工程款94491.12元,并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大廠回族自治縣陳某某榮馬坊村民委員會負擔。
審判長:齊建國
書記員: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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