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1991年11月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貴軍(系原告父親),男,1961年7月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春霞(系原告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干部,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被告:綠地集團牡丹江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興隆街南、穆棱河路東,海域-白樺原墅商業(yè)區(qū)9號。
法定代表人:劉書健,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鄂玉榮,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男,1966年5月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被告:哈爾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安道街39號。
法定代表人:劉志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曉杰,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金某,男,1987年3月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東寧縣東寧鎮(zhèn)。
原告王某與被告綠地集團牡丹江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公司)、曹某某、哈爾濱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三建公司)、第三人金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貴軍、曲春霞,被告綠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鄂玉榮、哈三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齊曉杰,第三人金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某某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綠地公司立即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牡丹江國際花都蘭庭×號樓×單元×室房屋交付給原告,并辦理相關房屋入住手續(xù);2.要求綠地公司和曹某某共同支付房屋遲延交付違約補償金32040元;3.要求被告曹某某立即返還原告購房款差價款34468元并支付利息8444.66元,協(xié)助綠地公司辦理房屋入住手續(xù);4.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3年11月9日,原告父親王貴軍代原告向被告綠地公司支付預定金1萬元,預定牡丹江國際花都蘭庭×號樓×單元×室,建筑面積102平方米,總價款500820元房屋一套。2013年12月中旬,在被告綠地公司銷售中心,綠地公司銷售人員金某向原告介紹可以從曹某某(施工單位經理)處購買預定房屋(施工頂賬房),在原房價基礎上優(yōu)惠4萬元,但要求一次性付清購房款45萬元。隨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給付被告曹某某45萬元購房款(包含定金1萬元)后于2015年4月29日雙方在綠地公司由金某起草,并于2015年4月29日在曹某某辦公室補簽了房屋買賣合同。2016年12月5日原告購買的牡丹江國際花都蘭庭×號樓交付使用??杀桓婢G地公司以與被告曹某某之間存在債務關系為由,拒絕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付房屋,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綠地公司辯稱,1.原告與綠地公司之間不具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原告雖然向綠地公司交納了預定金,但是在正式售房時原、被告沒有簽訂任何房屋買賣合同;2.原告稱是曹某某及第三人將房屋出售給原告,因此綠地公司應當承擔出售房屋的相關責任,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曹某某無權代表綠地公司出售房屋,第三人已從綠地公司處離職,第三人單方對綠地公司不利的陳述不能做為定案依據。原告將購房款全部現金交納給曹某某可見原告是與曹某某之間建立買賣合同關系,并不是像原告所稱的與綠地公司建立買賣關系。綜上,原告與綠地公司之間不存在商品房買賣關系,綠地公司沒有義務履行辦理相關入住手續(xù),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對綠地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哈三建公司辯稱,1.曹某某與原告王某簽訂買賣協(xié)議并收取原告45萬元房款的行為是曹某某的個人行為,曹某某不是哈三建公司的員工,哈三建公司也未給予其授權委托,哈三建公司也沒有收取王某房款,曹某某簽訂房屋協(xié)議和收取原告房款的行為不能代表哈三建公司;2.在曹某某與原告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曹某某應在該房屋轉現房之前將剩余尾款361180元全部補齊,即給付開發(fā)商綠地公司,本案原告沒有取得房屋的原因在于曹某某沒有把房款補齊,與哈三建公司沒有關系;3.在曹某某不能把補齊房款的情況下,如果綠地公司同意直接將該房屋尚欠房款抵應支付給哈三建公司的工程款,哈三建公司同意配合辦理以房款抵工程款手續(xù),以解決本案矛盾和糾紛,但曹某某應承擔該筆工程款發(fā)票的增值稅稅金。
被告曹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答辯意見。
第三人金某述稱,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曹某某未到庭,亦未質證、舉證。
對原告王某所舉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證據一,認購協(xié)議書一份、收據一份、綠地NC系統(tǒng)電腦截圖3張。意在證明:原告向綠地公司交付了購房款115172元,其中1萬元是原告直接交付給綠地公司的定金抵房款,并通過哈三建公司、曹某某抵賬方式交納房款105172元,經辦人綠地公司銷售經理金某。同時證明第三人金某是整個房屋買賣合同的經辦人,金某也是綠地公司單位職工,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
被告綠地公司對認購協(xié)議書及收據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綠地公司與原告建立了房屋認購關系,并且原告也交納了認購金1萬元,在正式能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原告并沒有與被告簽訂任何房屋銷售合同。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沒有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對電腦截圖三張形式要件有異議,此份證據的來源不合法,并且該份證據復制模糊,內容無法查清,不能證實是綠地公司的辦公系統(tǒng)所復制的。原告稱第三人金某是綠地公司職工,在原告與綠地公司建立認購關系時,第三人確實是我公司職工,但第三人現在已不是我公司員工,并且正因為第三人當時是我公司職工對我公司銷售房屋過程明知,卻讓原告將房款交付給曹某某根本不符合公司的銷售規(guī)則及操作流程。
被告哈三建公司對認購協(xié)議書和收據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105172元通過哈三建公司抵賬交付有異議,對電腦截圖3張有異議,異議同綠地公司質證意見。哈三建公司沒有與綠地公司達成就本案爭議房屋以房抵款協(xié)議,需要綠地公司先確認。
第三人金某認為,1.電腦截圖是我在職期間拍攝,現在綠地公司電腦系統(tǒng)也可以查詢到;2.我在職期間曹某某、哈三建公司與原告,包括哈三建公司與綠地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成立的,抵款是綠地公司內業(yè)告訴我訴爭房屋可以抵款,但是當時我不知道是全款抵款還是部分抵款,所以讓原告將全款交付給曹某某,哈三建公司與曹某某之間簽訂抵款合同,將涉訴房屋用于頂抵工程款是屬實的。
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認購協(xié)議書、收據為合法有效的書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綠地NC系統(tǒng)電腦截圖結合庭審調查,能夠證明現被告綠地公司處登記的涉訴房屋購買人為原告王某。
2.證據二,第三人金某起草的買賣協(xié)議一份。意在證明:原告已向曹某某交納了購房款45萬元的事實,其中房屋差價34468元,曹某某同意予以退還給原告。
被告綠地公司對此份證據的形式要件不予質證,該份證據上面有曹某某簽名,無法證明是其本人簽字。對證明問題無異議,通過該份證據可以證明原告與曹某某之間建立的買賣關系,并沒有與綠地公司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
被告哈三建公司對證明問題無異議。通過該份證據可以證明曹某某收取原告購房款是曹某某的個人行為。如果日后產生法律責任由其本人承擔,是曹某某在該份協(xié)議中的承諾。
第三人金某對該份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欲證明的問題,故本院予以采信。
3.證據三,光盤一張。意在證明:曹某某與第三人辦理訴爭房屋的整個過程,證明三被告進行房屋頂賬的事實。
被告綠地公司對此份證據形式要件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通過觀看視頻錄像及收聽錄音,視頻錄像是金某采取分段錄制方式并且在整個錄像的播放過程中是金某在說話,而曹某某只是籠統(tǒng)進行答復沒有就案件事實進行明確闡述,但是對曹某某收取原告購房款曹某某認可。因此該組證據原告用以證明三被告進行以房頂抵工程款是無法證明的。相反該視頻錄像可以證明綠地公司已經向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的購房人履行了通知其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義務。本案原告因為其將購房全款交付給曹某某,因此與綠地公司沒有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
被告哈三建公司對該證據質證意見同被告綠地公司一致。
第三人金某對該份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結合庭審調查,能夠證明三被告將涉訴房屋進行抵頂工程款的事實,故本院對此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綠地公司、哈三建公司、第三人金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綠地公司系牡丹江國際花都工程二期的開發(fā)單位,被告哈三建公司系該工程的總承包方,被告哈三建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曹某某施工。被告綠地公司將坐落于牡丹江國際花都蘭庭×號樓×單元×室、建筑面積為102平方米的房屋以500820元的價格以抵頂工程款的方式抵頂給被告哈三建公司,被告哈三建公司將其抵頂給被告曹某某。
2013年11月9日,原告王某父親王貴軍到被告綠地公司售樓處購買房屋,預購買涉訴房屋并支付定金1萬元。第三人金某是被告綠地公司的房屋銷售顧問,金某告知原告該房屋系抵頂工程款房屋,可將房款交付給被告曹某某,經原告與曹某某協(xié)商后,原告于2014年4月27日向被告曹某某支付購房款44萬元。
2014年4月30日,原告王某同被告曹某某一同到被告綠地公司,原告王某與被告綠地公司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王某購買綠地公司開發(fā)建設的位于牡丹江市東安區(qū)牡丹江國際花都-蘭庭×座×單元×號、建筑面積為102平方米的房屋一處,單價為每平方米4910元,房屋總金額約為500820元。王某簽訂本協(xié)議時支付的預定金105172元,待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轉為首付款。余款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面積為依據計算。交房時間以正式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準,王某應按綠地公司發(fā)出通知及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自綠地公司發(fā)出通知之日起,逾期7天,視為王某放棄購房,綠地公司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另行出售該商品房,王某所付定金不予退還”。協(xié)議中約定的預定金105172元系被告曹某某交付被告綠地公司,用于抵頂工程款。
2015年4月29日,由第三人金某起草,原告王某與被告曹某某簽訂買賣協(xié)議一份,主要內容為:“本人曹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收取王某45萬元房款用于購買綠地公司國際花都蘭庭項目×號樓×單元×室,工程抵款房總價500820元。由于該房屬于工程抵房目前只抵入105172元工程款,并且由于面積由原來的102平方米減小至94.98平方米,總價由500820元變?yōu)?66352元。故本人需在該房屋轉現房前將剩余尾款361180元全部補齊,并退還剩余差價34468元,如該房日后產生相關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特此證明。曹某某(簽字捺?。?。買售人:王貴軍(代王某辦理)簽字捺印?!?br/>被告綠地公司、哈三建公司、曹某某之間至今未完成工程款結算。該房屋已經驗收合格,符合入住條件,在被告綠地公司處登記的購房人為原告王某,但被告綠地公司至今未同王某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向原告王某交付房屋。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綠地公司交付房屋、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同曹某某共同協(xié)助原告辦理相關房屋入住手續(xù)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本案中,以房屋抵頂工程款系被告綠地公司認可的一種房屋銷售方式,被告綠地公司將房屋以工程款的形式抵頂給被告哈三建后,哈三建抵頂給曹某某,并認可曹某某具有銷售房屋的權利,原告將購房款交付曹某某,完成了交付購房款的義務,故在被告綠地公司、哈三建公司、曹某某及原告之間形成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基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告綠地公司應當在房屋符合交付條件時交付原告購買的房屋,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入戶的相關手續(xù)。據綠地公司陳述,現房屋已經具備交付條件,故對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綠地公司交付房屋,協(xié)助原告辦理入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綠地公司抗辯稱未將房屋交付給原告的原因系綠地公司、哈三建公司及曹某某三方工程款未結算完畢,按照被告綠地公司的工作流程需要購房人將房款全款交付給曹某某,曹某某將購房全款交付給綠地公司,綠地公司再將購房款作為工程款支付給被告哈三建公司,被告哈三建公司再同被告曹某某之間結算,現曹某某僅交付部分房款,未將全款交付被告綠地公司,對此,本院認為,被告綠地公司已經將涉訴房屋抵頂工程款,并認可被告曹某某有權利銷售涉訴房屋,原告經被告綠地公司售樓人員金某的介紹,將房款交付給具有房屋銷售權利的被告曹某某,已經履行了商品房買賣中的購買方的義務,至于被告綠地公司、哈三建公司、曹某某三人之間如何履行抵頂工程款手續(xù)、如何結算并非原告作為購房人知曉的程序,被告綠地公司亦未向購房人明確說明應將房屋全款交付給被告綠地公司,且經過庭審調查,被告綠地公司未收取被告曹某某全款的原因系基于同原告簽訂認購協(xié)議時,涉訴房屋未竣工,即按照房屋全款的20%收取房款,故現不能因為三被告之間未完成結算而不承擔交付房屋的義務,且該房屋現不存在無法交付的情形,對被告綠地公司的此項抗辯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之間應另行進行結算。被告曹某某作為房屋的銷售人之一,亦具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全面履行合同,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入戶手續(xù)的義務,故對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2.關于原告提出的要求綠地公司和曹某某給付房屋遲延交付違約金32040元的訴訟請求,原告此項訴訟請求系依照綠地公司同該小區(qū)業(yè)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房屋日期,按照日萬分之一計算。對此,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日萬分之一的延遲交房違約金系基于買賣合同中雙方的約定,本案中,原告未同被告綠地公司之間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同綠地公司及曹某某之間就此項請求亦沒有進行約定,原告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曹某某立即返還原告購房款差價款3446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原告同被告曹某某之間的協(xié)議約定,結合法庭調查,本案涉訴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為94.98平方米,被告曹某某亦認可將原告多支付的房屋差價款34468元返還給原告,但至今未履行返還差價款的義務,故對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8444.66元利息損失,本院認為,被告曹某某同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簽訂協(xié)議,同意將房屋差價款退還,但雙方未約定返還差價款的時間,故本院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5.75%計算被告曹某某占有此款期間的利息6606元,后續(xù)利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8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超過部分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綠地集團牡丹江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原告王某交付坐落于牡丹江市國際花都蘭庭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一處,被告綠地集團牡丹江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曹某某協(xié)助原告王某辦理房屋入戶手續(xù);
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房屋差價款34468元,給付原告王某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的利息6606元,后續(xù)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8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4元,由被告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瑩
人民陪審員 王鳳敏
人民陪審員 寇亞丹
書記員: 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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