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州市吳橋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忠杰,河北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燕山南道市。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元媛,河北賓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租金及押金共計17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房屋租賃的三方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租金為每年三萬元,押金2000元。簽訂協(xié)議后。原告給付被告租金及押金。2018年4月份,原告因為自身原因不想繼續(xù)租賃被告的房屋,同被告商量準備把房屋轉(zhuǎn)租給第三方,在被告同意退還原告剩余租金及押金的前提下,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同第三方徐美蘭簽訂了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尚碌淖赓U合同簽訂后,被告一直沒有返還原告剩余的租金15000元和押金2000元。對被告提交的租賃合同認可,證明原告與被告關(guān)于該房屋租賃的事實,認可原告給付被告30000元租金,認可邵某某是邵某某的代理人。押金條確實給了被告邵某某,但沒有退給我押金,邵某某說回去后讓邵某某給我微信或者是銀行轉(zhuǎn)賬。原告一直沒有說不租被告的房屋,也沒有說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原、被告雙方租期至2018年11月12日。原告允許被告將房屋租賃給徐美蘭的前提是被告退還給原告剩余半年的房租1.5萬元及押金2000元。事實就是被告同原告簽訂一年租賃協(xié)議,而在租賃期限內(nèi)被告又將該房屋租賃給第三方,被告既沒有退還原告半年的剩余租金,同時又收取了第三方半年租金。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被告邵某某辯稱,被告邵某某與原告曾經(jīng)簽訂租賃協(xié)議,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中途終止合同房租不退,本案應當以邵某某與王娟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房租中途不退是有明確約定的,應當從其約定,事實上也是按照該協(xié)議履行的,押金已經(jīng)退給原告,被告不具有返還的義務。原告所訴不是事實,房屋是邵某某的,與邵某某無關(guān)。2017年11月12日協(xié)議與認為本案不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我方只收到了原告7166元租金,其原告與李詠梅之間的協(xié)議內(nèi)容,被告方不知情。關(guān)于2017年11月12日79000元收條不具有證據(jù)三性,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2018年4月27日租賃合同不是原件,與本案無關(guān),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對其他證據(jù)沒有異議。對徐美蘭租賃事實認可,本意沒有轉(zhuǎn)租,也沒有理由轉(zhuǎn)租,只有李詠梅是轉(zhuǎn)租,徐美蘭不是轉(zhuǎn)租,是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邵某某辯稱,邵某某只是代理父親邵某某簽訂協(xié)議,收取房租,房產(chǎn)證中的共有人中沒有邵某某,本案中邵某某不應作為被告,也不應承擔給付義務。之后的關(guān)于與徐美蘭等事宜邵某某均沒有參與,只是代理父親與王娟簽訂協(xié)議。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12日,出租方代理人(甲方):邵某某、邵某某,原承租方(乙方):李詠梅,新承租方(丙方):王娟簽訂《三方協(xié)議》,甲、乙、丙三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丙方租期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年租金3萬元。乙方剩余租金為22834元,丙方現(xiàn)需補交租金7166元。二、甲方將位于任丘市花園里小區(qū)8號樓1單元一層西門兩室一廳房屋,自2013年10月7日至今租給乙方居??;期間南方兩間門市房出租給乙方經(jīng)營小商店?!追胶炞郑荷勰衬常勰衬常ê炞质钟。曳胶炞郑豪钤伱罚ê炞质钟。胶炞郑和蹙辏ê炞质钟。?。李詠梅給原告出具收條,內(nèi)容為“收到兌店費和貨款共計79000元整”。同日,出租方代理人(甲方):邵某某、邵某某,承租方(乙方):王娟簽訂《租房合同》,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甲方將位于任丘市花園里小區(qū)8號樓1單元一層西門兩室一廳租給乙方居??;……租賃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缰型窘K止合同,房租不退。二、兩套房屋整體出租不單租,年租金為人民幣3萬元……五、乙方向甲方交2000元作為房屋租金,合同結(jié)束后房屋及設(shè)施無損壞返還乙方?!追胶炞郑荷勰衬常ù砣耍曳胶炞郑和蹙?。同日原告向被告邵某某交納租金7166元及押金2000元,被告邵某某給原告出具收條兩張。2018年4月27日,出租方(甲方):邵某某,承租方(乙方):徐美蘭簽訂《租房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任丘市花園里小區(qū)8號樓1單元一層西門兩室一廳租給乙方居住;租賃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年租金為人民幣3萬元;乙方向甲方交2000元作為房屋租金。原告將承租被告的房屋外兌給案外人徐美蘭,收取兌貨款45000元。另查明,涉案房屋系被告邵某某所有,被告邵某某與被告邵某某為父女關(guān)系,被告邵某某作為被告邵某某的代理人與原告王娟簽訂合同并收取租金及押金。
原告王娟與被告邵某某、邵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忠杰、被告邵某某、邵某某及二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元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涉案房屋為被告邵某某所有,被告邵某某作為被告邵某某的女兒,代理其與原告簽訂《租房合同》并收取租金及押金,原告亦認可被告邵某某為被告邵某某的代理人,故應認定原告與被告邵某某為《租房合同》的相對方。原告與被告邵某某簽訂的《租房合同》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在涉案房屋內(nèi)經(jīng)營商店,在租賃期限內(nèi)將商店外兌給案外人徐美蘭,且徐美蘭與被告邵某某簽訂新租房合同,應認定為原告中途終止了與被告邵某某的《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明確約定“如中途終止合同,房租不退”,原告主張系轉(zhuǎn)租,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一半租金1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退還租金2000元,被告辯稱租金已經(jīng)退還,原告亦認可將被告出具的租金收條還給被告,應認定租金已經(jīng)返還,故對原告此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娟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2元,由原告王娟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靜思
書記員:張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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