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
周某
王真明(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
羅晶晶(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
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李鴻玄(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參與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
3、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周某,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真明,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訴。
委托代理人羅晶晶,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反訴。
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
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漢江北路黃家居委會二組89號。
代表人趙義軍,系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負責人。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簡稱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昆山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長江南路1110號(1-6)、1108號、1112號。
代表人郭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鴻玄,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周某、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審判員劉忠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清海、被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真明和羅晶晶、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鴻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5年8月31日,被告周某駕駛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所有的鄂F×××××小型普通客車從??低尻柗较蛐旭偅旭傊?05省道103km+970m處,因彎道下坡雨天路滑,未確保安全車速,車子側滑到公路左側與對向由柳曉東駕駛鄂F×××××的車輛相撞,造成柳曉東、馬津保、王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悼h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周某對此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因被告周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昆山支公司投有保險,故原告王某某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1628.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誤工費2604.8元,護理費629元,計5182.02元。
原告王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2015年9月7日湖北省??悼h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保公交認字(2015)第0270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
用于證明被告周某對此起交通事負全部責任。
證據二、原告王某某的診斷證明和出院記錄各一份、醫(yī)療費收據一份,用于證明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悼h人民醫(yī)院住院8天,診斷為胸部軟組織損傷,支出醫(yī)療費1628.22元。
誤工損失日2周。
被告周某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我是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員工,此次出車是執(zhí)行工作任務,事故車輛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人責任險,原告王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賠償,超出部分應由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賠償。
我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了1000元,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返還。
被告周某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機構代碼以及給被告周某交納社保明細、維修工作單。
用于證明被告周某是在履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
被告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辯稱,原告王某某訴稱情況屬實,同意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但原告王某某的所有訴請項目及計算標準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和計算方法,并且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對超標準、超范圍的訴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或核減。
被告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對其辯稱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亦未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周某、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對原告王某某提交證據一、證據二均無異議;原告王某某、被告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對被告周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一致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5年8月31日,被告周某駕駛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所有的鄂F×××××小型普通客車從??低尻柗较蛐旭?,行駛至305省道103km+970m處,因彎道下坡雨天路滑,未確保安全車速,車輛側滑到公路左側與對向由柳曉東駕駛的鄂F×××××車輛相撞,造成柳曉東、馬津保、王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害的交通事故。
??悼h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周某對此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支出醫(yī)療費1628.22元。
被告周某駕駛的鄂F×××××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均自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止。
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00元。
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1000000.00元,并加保了不計免陪險。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駕駛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所有的鄂F×××××小型普通客車因彎道下坡雨天路滑,未確保安全車速,車輛側滑到公路左側與對向由柳曉東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柳曉東、馬津保、王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害的交通事故。
保康縣交警大隊認定周某對此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該事故責任劃分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原告王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核定為:⑴醫(yī)療費1628.22元;(2)護理費629元(按照全社會分行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28729元/年÷365天×8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0元/天計算,40元/天×8天)。
因本次事故同時造成柳曉東、馬津保、王某某三人受傷及車輛損壞,故應按各自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938.29元;下欠款1638.93元由被告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原告王某某請求的誤工費損失,因原告王某某有固定收入,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實際收入減少,故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2577.22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承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300元,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襄陽市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
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交給??悼h人民法院轉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駕駛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所有的鄂F×××××小型普通客車因彎道下坡雨天路滑,未確保安全車速,車輛側滑到公路左側與對向由柳曉東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柳曉東、馬津保、王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害的交通事故。
??悼h交警大隊認定周某對此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該事故責任劃分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原告王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的損失核定為:⑴醫(yī)療費1628.22元;(2)護理費629元(按照全社會分行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28729元/年÷365天×8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0元/天計算,40元/天×8天)。
因本次事故同時造成柳曉東、馬津保、王某某三人受傷及車輛損壞,故應按各自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938.29元;下欠款1638.93元由被告平安保險昆山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原告王某某請求的誤工費損失,因原告王某某有固定收入,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實際收入減少,故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2577.22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利星行機械(昆山)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承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劉忠紅
書記員:勾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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