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涂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晶,湖北慧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涂某某債權債務概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魏校軍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天祺、鐘林濤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晶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屬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該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將其依據(jù)合同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當事人與第三人為合同的履行產生糾紛。本案中,被告將其承包的武漢科技大學北園食堂一樓餐廳煲仔飯檔口轉包給原告經(jīng)營,原、被告因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的履行發(fā)生爭議;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應當經(jīng)對方同意,并且當事人約定不得轉移的,則不得轉移;本案的發(fā)包方武漢科技大學沒有同意被告將承包合同轉移給原告,而且約定不得轉移,但被告違反法律和約定將承包的煲仔飯檔口轉包給原告經(jīng)營,故本案原、被告所簽定的合同無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無效合同可請求撤銷并要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故本案原告要求撤銷并要求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返還26000元,其中的6000元是押金,被告應當返還;原告主張的損失,因無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涂某某返還原告王某某26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800元,原告王某某承擔350元,被告涂某某承擔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8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魏校軍 人民陪審員 王天琪 人民陪審員 鐘林濤
書記員:陳心亮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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