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祖小龍,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委托代理人張子茹,河北天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為擔保追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宋立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祖小龍、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子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原告王某某作為被告張某某向文安縣惠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保證人,在向文安縣惠民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某某追償。被告辯稱的原告系該借款的實際使用人,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原告主張的利息,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款20198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79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立新
書記員: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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