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培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瑋穎,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佟翰昌,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代理人:崔龍虎(系被申請人弟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qū)沙浦路XXX弄XXX號XXX室。
申請人王培英申請認定崔某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王培英稱,申請人系被申請人妻子,被申請人崔某某經鑒定,被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F(xiàn)向法院申請確認崔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王培英為其監(jiān)護人。
被申請人崔某某的代理人崔龍虎稱,申請人所述屬實,同意宣告崔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由王培英擔任崔某某的監(jiān)護人。
經審理查明: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東新民路XXX弄XXX號。申請人王培英系被申請人崔某某的妻子,兩人婚后未生育。被申請人崔某某7年前罹患腦卒中,生活不能自理?,F(xiàn)申請人申請宣告崔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要求依法指定申請人王培英擔任崔某某的監(jiān)護人。
經申請人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崔某某的行為能力進行鑒定,該研究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鑒定結論:被鑒定人崔某某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目前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本院認為,根據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被申請人崔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等擔任。申請人王培英系被申請人之妻,被申請人弟弟崔龍虎在本院審理中明確表示同意由王培英擔任崔某某的監(jiān)護人,故本院一并指定申請人王培英為被申請人崔某某的監(jiān)護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崔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王培英為崔某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鄭??琳
書記員:孫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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