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董某某
董常霞
劉寧(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
宜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
王小波(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
宜城市大雁工業(yè)園管理委員會
姚全卓(湖北宜城孔灣法律服務所)
宜城市交通運輸局
駱玉鴻(湖北予智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董某某。
原告董常霞。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劉寧,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宜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中華大道3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84764137218H。
法定代表人武義泉,城投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小波,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宜城市大雁工業(yè)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雁管委會),住所地:宜城市大雁工業(yè)園區(qū)大雁大道81號。
法定代表人姜伯仁,大雁管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全卓,宜城市孔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宜城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宜城交通局),住所地:宜城市中華路89號。
法定代表人尚顯合,宜城交通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駱玉鴻,湖北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訴被告城投公司、大雁管委會、宜城交通局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7日由審判員胡宗清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童慶玲、人民陪審員朱俊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的委托代理人劉寧、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波、被告大雁管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姚全卓、被告宜城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駱玉鴻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結合庭審及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對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所舉的第1、2、3、4、5、6、7、8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大雁管委會所舉的第9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對被告宜城交通局所舉的第10、11、12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
綜合上述證據(jù)及原、被告當庭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的親人董倫成明知駕駛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持有駕駛證,車輛應有行車證及號牌,明知通行的道路是急彎和路面有凹陷,董倫成在無牌、無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沒有盡到注意駕駛義務。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即80%的責任。城投公司作為雷雁大道工程建設的產權人,大雁管委會作為該路段的養(yǎng)護管理人,對事發(fā)路段具有共同管理維護義務,由于城投公司、大雁管委會沒有完全盡到應有的義務,導致路面凹陷,應承擔一定責任,即各自承擔10%的責任。對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要求賠償?shù)膿p失死亡賠償金216980元、傷葬費21608.5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依據(jù)《人損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撫慰金的金額為20000元,合計259588.50元。宜城市交通局作為雷雁大道一標段的施工單位,按規(guī)定的要求,全面施工驗收交付使用,不應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的損失259588.50元,由被告宜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賠償25958.85元。由被告宜城市大雁工業(yè)園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賠償25958.85元。
駁回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負擔100元,由被告宜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負擔25元,由被告宜城市大雁工業(yè)園管理委員會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行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的親人董倫成明知駕駛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持有駕駛證,車輛應有行車證及號牌,明知通行的道路是急彎和路面有凹陷,董倫成在無牌、無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沒有盡到注意駕駛義務。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即80%的責任。城投公司作為雷雁大道工程建設的產權人,大雁管委會作為該路段的養(yǎng)護管理人,對事發(fā)路段具有共同管理維護義務,由于城投公司、大雁管委會沒有完全盡到應有的義務,導致路面凹陷,應承擔一定責任,即各自承擔10%的責任。對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要求賠償?shù)膿p失死亡賠償金216980元、傷葬費21608.5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依據(jù)《人損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撫慰金的金額為20000元,合計259588.50元。宜城市交通局作為雷雁大道一標段的施工單位,按規(guī)定的要求,全面施工驗收交付使用,不應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的損失259588.50元,由被告宜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賠償25958.85元。由被告宜城市大雁工業(yè)園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賠償25958.85元。
駁回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董某某、董常霞負擔100元,由被告宜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負擔25元,由被告宜城市大雁工業(yè)園管理委員會負擔25元。
審判長:胡宗清
審判員:童慶玲
審判員:朱俊
書記員:謝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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