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雙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霍銀娣,河北喚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三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廣文,河北燕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函。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8月21日以本案涉及天津如城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并已經(jīng)刑事立案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1605元,減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fù)擔(dān)(已預(yù)交)。
審判員 楊瀾濤
書記員: 郭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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