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敏
趙晉麗(河北涼城律師事務所)
安國龍
原告王國敏,男。
委托代理人趙晉麗,女,河北涼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國龍,男。
李大水,男。
原告王國敏訴被告安國龍、李大水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至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國敏撤訴。
案件受理費105元,減半收取52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至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國敏撤訴。
案件受理費105元,減半收取52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孫志國
書記員: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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