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望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少朋,河北昊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燕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安徽省渦陽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士杰,河北昊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涿州市清涼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根池,涿州市桃園辦事處華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燕明明、王某某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少朋,被告燕明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士杰、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根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121064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燕明明系望都縣田莊村某一廢品回收站的負責人,原告系其雇傭的人員。2016年10月17日,原告按照被告燕明明的指示給指定的車輛裝貨時,從該車上摔下來,致使其受傷。事發(fā)后,原告先后在望都縣中醫(yī)院和保定市252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巨額醫(yī)療費用。被告燕明明只給付了原告10000元,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故訴請法院依法解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某系被告燕明明雇工。2016年10月17日,被告王某某到被告燕明明廢品站收廢品,被告燕明明回收站的工人趙某通知原告過來裝車,下午二時左右,原告王某某在裝車時從車上摔下來受傷。原告在望都縣中醫(yī)院住院一天,后轉至保定二五二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金額為54030.7元。原告的傷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于2017年1月25日評定為十級傷殘,支付鑒定費1672.4元。被告燕明明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原、被告有爭議的事項如下:原告王某某受傷時與二被告誰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對事故損害的發(fā)生有無過錯。
本院認為,證人管某、趙某當庭均證實,原告王某某為被告燕明明打工,事發(fā)當天二點左右原告從貨車上摔下來受傷。證人趙某同時證明,原告裝車,每車給50元裝車費,由買貨的司機直接給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否認給付過裝車費,并申請證人程某(其司機)出庭作證,證人程某證實,收廢品都是賣方負責裝車,其沒有找原告裝車,也未付過裝車費。原告王某某稱之前給王某某裝過一次車,給了50元裝車費,是趙某給的。被告燕明明提供其與王某某的通話錄音,用以證明王某某給付原告裝車費,該錄音內容不清楚,證明力不足。綜合以上證據,在原告本身系被告燕明明雇工時,被告燕明明辯稱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為雇傭關系,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其主張不能成立。故原告王某某系為被告燕明明提供勞務時受傷。
原告受傷后共住院治療36天,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金額為54030.7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未提供需要二人護理的相關證據,故護理費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35785元計算36天為3529元。原告誤工費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1987元計算至評殘前一天共99天,為5963元。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1800元,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住院治療必然產生交通費,根據就醫(yī)及提供證據情況,以800元為宜。原告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100元,未提供正式票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1672.4元,提供了相關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構成十級傷殘,主張殘疾賠償金238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燕明明對原告?zhèn)麣埑潭辱b定意見申請重新鑒定,未提供反駁證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⒈醫(yī)療費54030.7元;⒉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3.營養(yǎng)費1800元;4.護理費3529元;5.誤工費5963元;6.交通費800元;7.殘疾賠償金23838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9.鑒定費1672.4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00233.1元。原告王某某在裝車過程中摔下來受傷,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被告燕明明承擔損失的70%為宜,即被告燕明明賠償原告損失共計70163元,扣除已給付的10000元,應再賠償原告王某某60163元。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損失不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燕明明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016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王某某不承擔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21元,減半收取計1361元,原告負擔685元(已交納),被告燕明明負擔67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巧云
書記員:楊朝欣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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