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ㄍ跖媾娓赣H),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太,男,黑龍江青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被告:李鳳君(鄒開亮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被告:鄒某(鄒開亮女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被告李鳳君、鄒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愛利(李鳳君女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原告王某印與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案外人撤銷之訴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太,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愛利、丁為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撤銷周宇訴李鳳君、鄒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拜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2.賠償經濟損失5000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王某印的女兒王沛沛(已死亡)與被告李鳳君兒子、鄒某父親鄒開亮(已死亡)生前系夫妻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鄒開亮死亡后,不僅是鄒開亮母親李鳳君及其女兒鄒某有繼承權,作為王沛沛的父親也應同時享有對女兒的遺產繼承權。被告李鳳君、鄒某在處理鄒開亮與王沛沛遺產希愛斯網吧時,沒有經過原告王某印同意,侵犯了原告王某印合法權益,且原告女兒與鄒開亮生前對外并不欠債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周宇訴李鳳君、鄒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拜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賠償經濟損失50000.00元。
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本案為撤銷權之訴,不應該為合同確認之訴,作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王某印當庭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2.原告王某印主張的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且與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無關聯性;3.原告王某印主張要求繼承的遺產希愛斯網吧與王沛沛無關;4.拜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程序合法、證據充分、內容真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調解書沒有侵犯原告王某印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王某印的訴訟請求。
根據原告的陳述及被告的答辯,本案爭議焦點:1.原告王某印申請撤銷[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理由是否充分;2.原告王某印主張的經濟損失50000.00元是否合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原告王某印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拜泉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齊公交認字[2014]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證明鄒開亮作為駕駛人在此次事故中對王沛沛負有賠償責任,被告李鳳君、鄒某繼承了鄒開亮經營的網吧,原告王某印作為王沛沛家屬,有權要求在鄒開亮網吧財產價值范圍內主張因王沛沛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該份證據只能用于證明賠償的依據,與本案存在兩個不同法律關系。且該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王某印行使撤銷權理由充分,也不能證明民事調解書存在違法或者無效、可撤銷、可變更的情況。
該份證據系公安機關依法作出,內容真實合法,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至于是否可證明撤銷理由充分,在本院認為中加以論述。
2、拜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一份,證明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通過該民事調解書轉移了鄒開亮遺產,致使原告王某印向被告李鳳君、鄒某索賠失去了標的物,三被告作出的協議內容惡意侵犯了原告王某印合法權益的事實。
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該民事調解書內容真實、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正確,并未侵害原告王某印的合法權益。該份證據僅能證明原告王某印主張賠償的權利滅失,不能證明民事調解書違法。
3、2013年5月18日鄒開亮與被告周宇簽訂借據一份,證明借據借款人簽名”鄒開亮”三個字無法證明是其本人所簽,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在無法確認債務人簽字的情況下,對周宇200000.00元債權的現金來源、借款用途以及鄒開亮生前存款明細進行調查的事實。
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被告李鳳君、鄒某作為繼承人用現有財產償還債務是合法有效的,且償還債務的財產與原告王某印沒有任何關系。
針對證據2、3,經原告王某印申請,本院對該民事調解書中借據”鄒開亮”三個字進行了筆跡鑒定,經鑒定,借款人處”鄒開亮”簽名字跡不是鄒開亮本人書寫,是他人模仿書寫形成,故而基于借貸關系產生的民事調解書真實性無法確定,本院對該份證據2、3證明的事實予以采信。
4、拜泉縣工商銀行、拜泉縣農業(yè)銀行、拜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關于鄒開亮生前2014年5月17日至今銀行存取款記錄明細表一份,證明鄒開亮名下銀行卡內存款均已被取走的事實。
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該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所要證實的問題,且與本案無關聯性。
該組證據僅能證明鄒開亮生前銀行卡內存款情況,至于存款支取人等情況無法確定,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
5、齊齊哈爾市科學技術咨詢中心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齊(科文)鑒字[2015]第1501214號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2013年5月18日鄒開亮與被告周宇簽訂的借據中”鄒開亮”三個字非本人書寫,[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是無效的事實。
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對該份鑒定意見書有異議,鑒定結論不真實,沒有科學依據,并要求重新進行鑒定。且鄒開亮在借據上簽字時有鄒愛利、盧明等在場人見證,借據內容也是由盧明親筆書寫,借款人處是鄒開亮本人親自簽名并捺印。
該鑒定意見書系通過法定程序依法委托,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人員作出,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鑒定結論依據不足,鑒定程序違法等事實,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條件,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采信。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拜泉縣希艾斯網吧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230231100007808)復印件一份、工商注冊檔案復印件一份,證明本案訴爭網吧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時間為2009年11月18日,該財產是鄒開亮生前個人財產,與王沛沛沒有任何關系的事實。
原告王某印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首先,該網吧屬于鄒開亮遺產范圍,鄒開亮駕駛機動車導致王沛沛死亡,王沛沛家屬有權依法在鄒開亮遺產范圍內主張賠償;其次,王沛沛與鄒開亮作為夫妻,共同經營該網吧近一年,王沛沛對該網吧營業(yè)期間的收益以及轉移到該網吧實體資產部分擁有權利。
2、鄒開亮與王沛沛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一份,證明鄒開亮與王沛沛結婚時間是2014年2月27日,本案訴爭網吧與王沛沛沒有任何關系,王沛沛不具有所有權,也無權主張繼承網吧的事實。
原告王某印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該份證據恰恰能夠證明王沛沛與鄒開亮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經營網吧,網吧的收入應歸夫妻共有,王沛沛對網吧享有部分權利,原告王某印不是要求繼承網吧,而是要求在網吧范圍內主張賠償。
3、拜泉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齊公交認字[2014]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鄒開亮與王沛沛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事故時間是2014年9月22日21時40分,雙方同時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為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本案網吧為鄒開亮個人財產,王沛沛不應繼承鄒開亮網吧的事實。
原告王某印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原告王某印并不是要求繼承網吧,而是要求將網吧作為遺產進行索賠,王沛沛與鄒開亮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該網吧有一定份額,享有一定權益,責任認定書也明確記載鄒開亮負主要責任,王沛沛無責任,鄒開亮有義務在其遺產范圍內對王沛沛繼承人進行賠償。
原告王某印對證據1、2、3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至于原告可否對鄒開亮所有的網吧主張權利,在本院認為中加以論述。
4、黑龍江農村信用社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四份,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借款用途為購買網吧設備和裝修,證明鄒開亮在與王沛沛結婚前就已向銀行借款進行網吧經營,該網吧是鄒開亮生前個人財產,是借款進行的投資,與王沛沛沒有任何關系,原告王某印無權主張權利。
原告王某印對該份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首先,鄒開亮網吧注冊資金只有100000.00元,2013年4月17日在銀行借款1000000.00元進行網吧設備及裝修投資,借被告周宇借款200000.00元是2013年5月18日,在鄒開亮無其它生意項目投資的情況下,僅僅時隔一個月零一天,鄒開亮根本無需再行借款200000.00元;其次,如果網吧先后投資1200000.00元,在網吧處理時僅抵頂被告周宇200000.00元借款,明顯顯失公平。所以該份合同可以證明鄒開亮與被告周宇簽訂的借據是假的,不具有真實性。
該組證據雖然體現借款用途為購買網吧設備與裝修,但本案屬撤銷權訴訟,銀行借款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對該份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證據的分析與認證,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答辯,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王某印女兒王沛沛與被告李鳳君之子、鄒某之父鄒開亮于2014年2月27日登記結婚。2014年9月22日21時40分許,鄒開亮駕駛黑B4211A號雅閣牌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203省道625公里+164米處,與由西向東李寒冰超載駕駛的黑B43999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黑B4211A號雅閣牌小型轎車駕駛員鄒開亮及車內乘員蘇志偉、徐艷華、王沛沛當場死亡,劉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10月10日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較大亡人事故。經拜泉縣交通警察大隊2014年10月21日作出拜公交認字[2014]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鄒開亮負事故主要責任,李寒冰負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蘇志偉、徐艷華、王沛沛、劉鑫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的2014年10月8日,被告周宇以鄒開亮生前曾向其借款200000.00元為由,將鄒開亮法定繼承人李鳳君、鄒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鳳君、鄒某在繼承鄒開亮遺產范圍內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240000.00元。2014年10月10日,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為”自本調解協議達成之日起,被告李鳳君、鄒某將其二人繼承的鄒開亮之遺產希艾斯網吧(登記注冊時間為2009年11月18日,注冊號230231100007808)及其所有配套設施頂抵鄒開亮生前所欠原告周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40000.00元?!爆F原告王某印認為鄒開亮生前與被告周宇之間并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網吧的低價私自處理是為了轉移鄒開亮遺產,致使原告王某印作為王沛沛繼承人,在交通事故中無法在鄒開亮遺產范圍內主張賠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本院作出的[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賠償經濟損失50000.00元。
另查明,[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一審卷宗中2013年5月18日借據原件中,在”借錢人”處,”鄒開亮”簽名字跡不是鄒開亮本人書寫,是他人模仿書寫形成。對于”鄒開亮”字跡處的指紋,因指紋印捺印模糊,無法分辯其指紋紋型及細節(jié)特征,故而不具備指紋鑒定的檢驗條件,無法得到明確的判斷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審理重點應圍繞[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是否系基于真實的借貸關系作出的。首先,借據中”鄒開亮”三個字并非本人生前書寫,無法證實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李鳳君、鄒某在無借貸關系的情況下,在債務人鄒開亮死亡后與被告周宇達成調解協議內容錯誤,將鄒開亮所有的網吧抵頂給被告周宇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其次,希艾斯網吧雖然登記時間在鄒開亮與王沛沛結婚登記前,但婚后網吧收入及投入涉及王沛沛利益,民事調解書在調解過程中應追加王沛沛法定繼承人為被告進行調解,現民事調解書未追加,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最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鄒開亮作為駕駛人對其他乘車人負有賠償責任,原告王某印的妻子、女兒均在這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李鳳君、鄒某系鄒開亮法定繼承人,鄒開亮死亡后應盡到妥善保管繼承財產的義務,在繼承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便鄒開亮生前欠周宇欠款事實存在,被告李鳳君、鄒某在繼承鄒開亮遺產范圍內也不應直接將網吧及其附屬設備清償債務,而應由評估機構對網吧進行價格評估,在網吧及其附屬設備價格不確定,原告王某印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清償被告周宇債務,侵害了原告王某印的合法權益,亦存在日后交通事故賠償無法實現的可能,故而對原告王某印要求撤銷本院作出的[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王某印主張賠償損失50000.00元,因原告王某印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損失存在及損失數額合理,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作出的[2014]拜商初字第311號民事調解書;
二、對原告王某印的其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由原告王某印負擔,鑒定費2500.00元由被告周宇、李鳳君、鄒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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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齊傳軍
審判員 謝冰
人民陪審員 王亞茹
書記員: 劉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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