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曉輝,石家莊市鹿泉振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馮某某。
委托代理人謝天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負責人魏丙申,總經理。
地址石家莊市裕華西路138號。
委托代理人蔣文廣,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
負責人安紅波,經理。
地址石家莊新樂市新開西路。
委托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馮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河北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新樂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文卿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曉輝,被告馮某某委托代理人謝天倫、人保河北公司委托代理人蔣文廣、人保新樂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妍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13時02分,被告馮某某駕駛冀A×××××號小型轎車,沿舊啤酒廠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海山大街路口右轉彎時,與沿海山大街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逆行的原告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原告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經石家莊市鹿泉區(qū)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馮某某、原告王某某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王某某住院治療23天,住院期間一人護理。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被告馮某某駕駛冀A×××××號小型轎車在人保新樂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在人保河北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10萬元(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石家莊市鹿泉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原、被告發(fā)生交通事故情況及責任認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為26498.43元,本院認定為26390.63元。原告住院治療23天,故原告伙食補助費為100元/天×23天=2300元;營養(yǎng)費為30元/天×(23+30)天=1590元;誤工費3265元/月×(23+120)天=15563元,護理費按照護理人員月工資計算為3320元/月×23天=2545元;交通費酌定為500元;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為26152元×19年×10%=496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元;鑒定費1600元。被告人保新樂公司應在承保事故車輛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81297元。交強險不足部分根據(jù)過錯由被告人保河北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20280.63×50%=10140.32元。鑒定費1600元,由被告馮某某承擔800元。原告王某某二次手術費尚未發(fā)生,待治療終結后可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樂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81297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10140.32元。
三、被告馮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鑒定費800元。
上述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66元,原告王某某負擔213元,被告馮某某負擔105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文卿
書記員: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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