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微,河北浮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博,系王某某之子。
被告李淑真,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青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運江,總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80660314-2。
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霍朝強,職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淑真、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因原、被告已達??庭外和解協(xié)議,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撤訴條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dān)。
審判長 郝夢迎
人民陪審員 許嘉玲
人民陪審員 武興忠
書記員: 劉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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