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鋒,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訴訟請求,參加訴訟、調(diào)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湖北精工工業(yè)建筑系統(tǒng)有限公司。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襄城區(qū)人,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被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號。
法定代表人:陳福水。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永強,訪公司的現(xiàn)場生產(chǎn)負責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湖北精工工業(yè)建筑系統(tǒng)有限公司、黃某某、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對被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 判 長 尤小平 審 判 員 韓慶東 人民陪審員 顧會祝
書記員: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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