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文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系王某某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輝,河北磅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
地址:高陽縣正陽路120號(檢察院西200米)。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2807597979Q。
法定代表人:賈亞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陽縣,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鐵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故城縣,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文永、王小輝,被告張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鐵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4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28日11時50分許,被告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高陽縣由東向西行駛至高陽縣腦血管醫(yī)院東側路段時與前方由北向南騎電動自行車過公路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先后在高陽縣職工醫(yī)院,高陽縣醫(yī)院治療,此次事故經(jīng)高陽縣交警隊認定被告張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因被告不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故依法起訴。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請法庭依法核實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是否真實有效;2、機動車在平安財險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3、我司前期墊付1萬元醫(yī)藥費,請法院在后期審判中予以扣除,本案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
被告張某辯稱,我駕駛的車輛在平安財險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墊付了1648元醫(yī)藥費,訴訟費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6萬元的保證金應該盡快返還,駕駛的車輛是田艷玲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是案外第三人的財務,對保全人造成的損失應該進行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28日11時50分許,在高陽縣腦血管醫(yī)院東側路段,被告張某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高陽縣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與前方由北向南騎電動自行車過公路的王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高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第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法定期間內,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書,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該認定書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予以確認。
原告王某某的的損失情況如下:一、醫(yī)藥費15711.4元。事故當日原告王某某被送往高陽縣職工醫(y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1天,診斷為左髂骨骨折,左髖臼骨折等,住院費446.33元,門診費1786元。后于2018年10月29日到高陽縣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26天,診斷為左髂骨骨折,左髖臼前緣骨折等,花費12958.18元,門診花費520.9元。醫(yī)療費共計15711.4元。二、伙食補助費2700元(27天×100元)。三、誤工費9743.3元。根據(jù)高陽縣醫(yī)院出院醫(yī)囑建議,原告?zhèn)?個月完全負重活動。加上住院期間27天,本院確定原告誤工期為5個月,原告出示在高陽縣政燁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證明一份,欲證實其月工資為2400元,保險公司對該份證據(jù)質證稱,該誤工證明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前三個月工資表予以證實,亦沒有加蓋公司財務章,對該份證據(jù)不予認可,主張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對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僅僅出示一份證明不足以證實其在該公司工作的實際收入情況,故應按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誤工損失。參照2018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23384元計算,月平均工資為1948.7元,故誤工損失為9743.3元(1948.7×5)。四、護理費6139元(60天×102.3元),根據(jù)原告?zhèn)?,參?018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計算。原告主張護理期限為60日,本院予以支持。五、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90天)。高陽縣醫(yī)院出院診斷:3個月完全負重活動,加強營養(yǎng)。對原告主張營養(yǎng)期90天,本院予以支持。六、交通費500元,根據(jù)原告?zhèn)榧白≡禾鞌?shù),對其主張的交通費500元予以支持。上述損失共計39293.7元。
另查明被告張某駕駛的冀F×××××號車輛在保險公司入有交強險及50萬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fā)生事故后被告張某為原告墊付醫(yī)藥費1648元,保險公司墊付醫(yī)藥費10000元,原告支付保全費620元。
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醫(yī)療費單據(jù)、誤工證明、保險單復印件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自己的過錯,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同時,投保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告張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36593.7元(15711.4+4500+6139+9743.3+500)。被告張某與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張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故原告剩余損失1890元【(39293.7-36593.7)×70%】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保險公司已經(jīng)墊付10000元,故保險公司賠償數(shù)額應為28483.7元(36593.7+1890-10000)。被告張某墊付款1648元應由原告予以返還。據(jù)此,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28483.7元;
二、原告王某某返還被告張某墊付款1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保全費62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史春雪
書記員: 房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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