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委托代理人李博輝,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16號。
負責人黃玉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詹明民,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滄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東海路20號靖燁科技園8號樓10層。
負責人:李小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博生,該公司職員,住。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誠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博輝、被告王某某、平安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詹明民、永誠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博生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8日,王某某駕駛冀J×××××轎車眼電影院門前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興濟老影院東側十字路口處,與由北向南行駛至路口中心南側的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滄縣交警隊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于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3月8日在滄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0天,診斷為右股骨頸粉碎性骨折、右腕部軟組織挫傷、頭部皮擦傷。共花醫(yī)藥費29736.36元,之后到滄縣醫(yī)院檢查花費檢查費243元。共計29979.36元。
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委托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鑒定,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臨鑒字第434號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王某傷殘等級十級,誤工期限365天、護理期限150天、營養(yǎng)期限180天、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后續(xù)治療費約8000元。
原告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具體損失有醫(yī)療費29979.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元、營養(yǎng)費5400元、誤工費41610元、護理費24412.5元、殘疾賠償金2210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474.15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20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以上合計157478.01元,首先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8098.65元,商業(yè)險賠償35441.42元,共計賠償原告153540.07元。
原告為支持以上主張,提交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身份。
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認定。
3、被告王某某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保單,證明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
4、原告的醫(yī)療費票據(jù)、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明細,滄縣醫(yī)院出具的249元的票據(jù),以證明原告的醫(yī)療費支出。
5、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的護理、誤工情況。
6、鑒定費票據(jù)3張。
7、原告所在單位炫彩化妝用具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所在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以證明原告的誤工情況。
8、護理人沈兆霞所在單位滄縣興濟鎮(zhèn)順和毛刷制品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復印件。王某弟弟王通所在單位華雨灌溉裝備制造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復印件,以證明護理人員情況。
9、王幀杰的出生醫(yī)學證明、戶口頁、王建岐、趙維芝戶口頁、身份證、家庭關系證明,證明被扶養(yǎng)人情況。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質證稱,對原告病歷的真實性無異議,2016年2月6日后原告未進行治療,存在掛床現(xiàn)象,應剔除掛床期間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及伙食補助費等,病歷顯示原告為二級護理只需一人護理,我司僅認可一人護理,且病歷中無體溫記錄,對原告醫(yī)療費票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醫(yī)療費票據(jù)顯示已超保額,我司前期為原告墊付1萬元。對診斷證明無異議,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但鑒定報告中的三期過長,后續(xù)治療費過高,我司申請重新鑒定,對鑒定報告不予認可,我司對鑒定費不予承擔,對原告的誤工證明有異議,無法核實其是否被扣發(fā)工資,誤工費應計算到評殘前一日,對原告的11月-12月份的工資表有異議,該工資表無財務人員簽章,無領款人簽名,無負責人簽字,對原告的勞動合同有異議,該勞動合同未在勞動局備案,對炫彩化妝用具有限公司出具的營業(yè)執(zhí)照真實性無異議,但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對護理人沈兆霞和王通的勞動合同有異議,該勞動合同未在勞動局備案,對護理人沈兆霞和王通的工資表有異議,無財務人簽字、無負責人簽字及蓋章,兩人月工資已超3500元,還應提供納稅證明。對沈兆霞的誤工證明有異議,其不是合法的證據(jù)形式,對滄縣興濟鎮(zhèn)順和毛刷制品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系復印件,應提交原件予以核實。交通費票據(jù)存在連號現(xiàn)象,票據(jù)的時間與住院時間不符且數(shù)額過高,我司不予認可。對于原告父母王建岐、趙維芝戶口頁、身份證、家庭關系證明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王建岐已滿75周歲,被撫養(yǎng)生活費的年限應為5年。對伙食補助費的期限應為住院期間,診斷證明中未寫明需要加強營養(yǎng),我司對原告的營養(yǎng)費不予認可。對于傷殘賠償金數(shù)額過高,我司不予認可,因原告存在過錯應減輕我司的責任。因原告未提供車損證據(jù),我司不予認可。對于后續(xù)治療費,我司不予承擔,該費用未實際產生,待實際產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張。
被告永誠保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質證稱,對于醫(yī)療費應剔除非醫(yī)保用藥,對于原告病歷取證費9.3元及滄縣醫(yī)院檢查費票據(jù),因原告未提交滄縣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我司不予認可。原告存在掛床現(xiàn)象,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我司認可28天,按照每天50元標準計算。原告病歷中無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對于營養(yǎng)費我司不予認可,如法院判決我司賠償營養(yǎng)費,認可按照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28天。對于后續(xù)治療費我司不予認可,該費用未實際產生待實際產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張,若法院判決我司賠償,認可賠償5000元。其他同被告平安保險的質證意見。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提交單據(jù)兩張,證實已給原告墊付1萬元醫(yī)療費,原告對此事實予以認可。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冀J×××××轎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在被告永誠保險公司投有3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一份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正值保險期限內。
原告之父王建岐,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扶養(yǎng)六年;原告之母趙維芝,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扶養(yǎng)九年;王建岐和趙維芝共生育兩個子女。王建岐扶養(yǎng)費為2706.9元(9023元×6年×10%÷2人),趙維芝扶養(yǎng)費為4060.35元(9023元×9年×10%÷2人),原告之子王幀杰,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扶養(yǎng)六年,扶養(yǎng)費為2706.9元(9023元×6年×10%÷2人)。三人扶養(yǎng)費共計9474.15元。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和鑒定人出庭申請書,要求對原告的傷殘情況和三期標準重新鑒定。本院經審查認為,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是原、被告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程序合法,結論準確,本院對(2016)臨鑒字第434號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滄縣公安交警大隊做出的認定原告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王某某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書合法準確,本院予以認定。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被告李建新應予賠償。
原告主張醫(yī)療費29979.36元,有滄州市人民醫(yī)院和滄縣醫(yī)院的門診票據(jù)、診斷證明書、病歷、用藥明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元、營養(yǎng)費54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474.15元,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酌定后續(xù)治療費為7500元。
原告主張護理費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對其提供的護理費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可按照2016年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為19299元(33543元÷365天×60天×2人+33543元÷365天×90天×1人)。
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誤工期限為365天,可按照2016年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為33543元(33543元÷365天×365天)。傷殘賠償金根據(jù)其傷情確定為22102元(11051元×20年×10℅)。原告根據(jù)其住院的期間主張交通費2000元,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定為1600元。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6000元,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定為5000元。鑒定費2000元是為鑒定傷情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500元,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被告保險公司又不予認可,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以上原告的損失共計141797.51元。
因被告王某某所有的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在永誠保險公司投保3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一份且不計免賠。因此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03018.15元(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33543元、護理費為19299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474.15元、交通費16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傷殘賠償金22102元、鑒定費2000元),因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尚需賠償原告93018.15元。余款38779.36元在商業(yè)三者險中根據(jù)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原、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按2:8的比例承擔比較公平、合理,被告永誠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80%的比例承擔,計31023.48元。被告王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93018.15元(此款匯入原告王某中國農業(yè)銀行滄縣支行62×××75帳戶)。
二、被告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31023.48元(此款匯入原告王某中國農業(yè)銀行滄縣支行62×××75帳戶)。
三、被告王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第一、二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71元,由原告王某負擔435元,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360元,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5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云賞 人民陪審員 邵玉閣 人民陪審員 袁守增
書記員:?金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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