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下花園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靜,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張家口市。
被告: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懷來縣。
原告王某與被告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韓靜、被告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借款125000元并支付利息31250元,共計156250元;2.請求對被告因借款質押的車輛實現(xiàn)質押權。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5日,被告在下花園富祥園16棟1號底商向原告借款125000元用于經(jīng)營周轉。借款時,被告提供了其自有貨車作為質押物,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由于原告本人需要,要求被告盡快還款,但被告一再推脫,故訴至法院。
程某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欠款事實,對借款數(shù)額及利率沒有異議,但認為被告是為了能夠繼續(xù)跑車,才讓原告把車扣住,并不存在質押的事實,現(xiàn)在沒有能力償還。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及收條各一張,并申請證人袁某、李某出庭作證,證明借款及質押的事實。被告程某某對借條及收條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結合原、被告當庭陳述及證人證言,能夠確認質押車輛的事實存在,故對質押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5日之前,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到2017年2月5日時尚未清償。2017年2月5日,原告在李某加油站找到被告,并替被告向李某清償加油款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據(jù)此重新出具借條,借款金額為125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五分,但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程某某將車牌號為冀G×××××車輛開到原告處作為抵押,并向被告程某某表明償還了借款才能將上述車輛開走。被告將車開至原告處,但一直未償還借款本息。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借條收條及證人證言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程某某承認王某在本案中主張的借款事實,故對王某主張的借款事實予以確認。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五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利息應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7年2月5日計算至判決之日,即125000元×24%÷365×144(天)為11836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還款。被告程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原告要求將質押車輛開至原告處,將車輛交付原告,且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后才能將車開走,被告程某某并未表示反對,該行為能夠說明該車輛的動產(chǎn)質押權已經(jīng)設立。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借款利息11836元,共計136836元。
二、原告王某對被告程某某質押的車牌號為冀G×××××的車輛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0元,保全費1300元,共計3010元,由被告負擔2618元,由原告負擔3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建利
書記員:王建鋒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chǎn)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chǎn)時設立。 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chǎn)。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chǎn)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質押財產(chǎn)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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