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冬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教師,住仙桃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先凱,湖北驚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教師,住仙桃市。
上訴人王冬冬因與被上訴人李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2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rèn)為,二審期間,王冬冬提供了新的證據(jù),證明其出具借條后償還了相關(guān)款項(xiàng),卻沒有收回借條。追加彭格為本案第三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shí)和案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3247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審。王冬冬繳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25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陳先鋒
審判員 別瑤成
審判員 汪麗琴
書記員: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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