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韓艷(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
許某某
唐守玉(黑龍江昌達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韓艷,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唐守玉,黑龍江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訴被告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曲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艷,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守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許某某辯稱,欠貨款的事實存在,但許某某尚欠原告王某貨款52485.00元,雙方未約定利息,故利息不應給付。出具欠據(jù)時王某同意許某某有錢時再償還貨款,而不是王某催要,許某某不還。王某未向許某某提供發(fā)票,導致許某某未還貨款,王某有過錯,無權主張利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提交的證據(jù)及被告許某某的質證意見如下:
2008年12月20日欠據(jù)一份。證明2008年12月20日,被告許某某從原告王某處購買鋼材的事實,欠鋼材款82485.00元,許某某只給付鋼材款20000.00元,尚欠62485.00元。
被告許某某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許某某實際償還了30000.00元,且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許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及原告王某的質證意見如下:
證據(jù)一、2009年1月8日轉帳憑單(復印件、已與原件核對,原件被告許某某收回)和2015年8月18日匯款收據(jù)(復印件、已與原件核對,原件許某某收回)。證明許某某償還原告王某鋼材款10000.00元。
原告王某的質證意見:沒有異議。
證據(jù)二、2011年5月18日被告許某某給原告王某的連襟張建坤匯款,存/取款憑單(回單)(復印件、已與原件核對,原件許某某收回)。證明許某某償還王某鋼材款10000.00元。
原告王某的質證意見:沒有異議。
證據(jù)三、2011年12月7日收據(jù)一張(復印件、已與原件核對,原件被告許某某收回),收款人為原告王某的妻妹劉曉芳。證明許某某償還王某鋼材款10000.00元。
原告王某的質證意見:沒有異議。
根據(jù)原告王某、被告許某某的陳述及舉證、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
關于原告王某提供的證據(jù),證明被告許某某欠王某鋼材款的總數(shù),王某稱許某某償還20000.00元,經(jīng)許某某舉證稱已經(jīng)償還30000.00元,王某表示認可,可以認定許某某尚欠王某鋼材款52485.00元的事實。本院確認該證據(jù)為有效證據(jù)。
關于被告許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一、二、三,原告王某均無異議,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jù)。
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和被告許某某之間的買賣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許某某應當履行按期支付貨款的義務。對王某要求許某某償還鋼材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具體數(shù)額應以王某和許某某當庭認可的52485.00元為準。王某和許某某沒有約定利息且沒有約定鋼材款的給付期限,王某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某給付原告王某鋼材款52485.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許某某給付利息22494.60元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5.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63.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369.00元,由被告許某某負擔59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和被告許某某之間的買賣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許某某應當履行按期支付貨款的義務。對王某要求許某某償還鋼材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具體數(shù)額應以王某和許某某當庭認可的52485.00元為準。王某和許某某沒有約定利息且沒有約定鋼材款的給付期限,王某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某給付原告王某鋼材款52485.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許某某給付利息22494.60元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5.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963.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369.00元,由被告許某某負擔594.00元。
審判長:曲丹
書記員: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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