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上海市普陀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路路,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址吉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元勝,上海市杰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訴被告魏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路路、被告魏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元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租賃合同于2018年4月21日由被告單方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37,87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繳房租的滯納金113,61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21日,計21天,按月租金54,100元的3倍計,54,100*21/30*3);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298,400元(按年租金雙倍計算,54,100*12*2)。
事實與理由如下:
原告訴稱,2016年4月7日,原告與被告就上海市靜安區(qū)永興路762、764、766、768號房屋租賃事宜簽訂《店面(商鋪)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自2016年4月7日至2022年6月30日。合同約定租金先付后用,拖欠房租15天以上的,則應每日支付日租金3倍的滯納金;如被告拖欠房租90天以上的,則原告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同時請求被告支付雙倍合同約定年租金作為賠償。合同另約定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退租的,原告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被告應支付雙倍年租金作為賠償。2018年3月15日,被告應付下一季度房租而未付,于2018年6月4日方才付款。2018年4月21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單方面退租,解除合同。故原告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首先,被告認為原告沒有權利解除合同。其次,被告積極主張協(xié)商解除合同,調整過高的違約金,但原告拒絕。2018年6月6日,原告切斷電源,并在之前就在門上掛鎖,導致被告無法經營,即已經變成了原告單方面違約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因此被告認為合同在2018年6月6日解除。最后,違約金條款應當無效,而且偏高,解除合同是因為原告單方造成的。滯納金應按照日萬分之2.4計算較為合理,或者由法院調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王某系上海市永興路762、764、766、768號(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不動產登記權利人。2016年4月7日原、被告簽訂《店面(商鋪)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被告承租涉案房屋,租賃期限為2016年4月7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合同第三條約定承租第一、二年月租金為54,100元,而后逐年增加,每3個月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為每第三個月15日以前支付,另約定保證金為100,000元。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在租賃期內,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應支付雙倍合同約定年租金作為賠償,且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權。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被告拖欠房租15天以上的,則每日向原告支付日租金3倍的滯納金;如被告拖欠房租90天以上的,則原告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租,同時被告應支付雙倍合同約定的年租金作為賠償。第八條第三款約定逾期交納費用的,被告每日應向原告支付日租金3倍的滯納金。第八條第四款約定逾期交房的,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日租金3倍的滯納金。
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于2018年3月15日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但被告未付。2018年4月21日,被告發(fā)函原告,要求解除合同。2015年5月14日被告發(fā)函原告,載明若原告強行收回房屋,則經濟、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擔。2018年6月6日原告委托案外人郭強通過斷電、打樁的行為收房,案外人柳鳳光報警后,公安民警到場予以制止。
審理中,原告表示,因被告于2018年6月4日支付租金,故申請變更訴訟請求,撤回追討欠租的訴訟請求,本院裁定準許;同時,原告申請增加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22日至實際交付之日的房屋使用費(按每月租金54,100元計算)。
審理中,原、被告表示,同意合同于2018年4月21日解除,原告承認在涉案房屋門前打樁,并知曉被告為經營洗車業(yè)務,打樁后被告應該不能經營,但可存放物品。被告表示未交鑰匙,2018年6月6日涉案房屋確由被告使用。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恪守。當事人一方可以約定合同解除權,或因對方根本違約行為享有法定解除權。但本案中,被告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原告因此享有單方解除權。現雙方一致同意合同于2018年4月21日解除,本院予以認可。
合同解除并不豁免違約方的違約責任,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依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滯納金。合同約定逾期交付租金的滯納金為每日三倍日租金,被告認為滯納金過高,請求調整,本院認為確屬過高,酌情調整為每日0.05%。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共計21日,以該期間拖欠租金37,870元為基數計算,逾期違約金共計397.64元。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兜昝?商鋪)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解約違約金為雙倍合同年租金,被告主張過高,請求調整。本院以原告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酌情調整解約違約金為162,300元。
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被告應將涉案房屋返還原告,原告在驗收涉案房屋后應當將保證金退還。被告未主動交房,亦未主動從涉案房屋中遷出,仍占據使用,依法應當自2018年4月22日起承擔房屋使用費,標準本院酌定為1778元每日。2018年6月6日,原告派人以打樁的方式阻止被告繼續(xù)在涉案房屋內開展經營活動,但被告仍未交還涉案房屋,應當繼續(xù)支付房屋使用費??紤]到房屋的利用價值因原告的行為受到影響,房屋使用費的標準調整為889元每日。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王某與被告魏某某2016年4月7日就上海市靜安區(qū)永興路762、764、766、768號房屋簽訂的《店面(商鋪)房屋租賃合同》于2018年4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魏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王某逾期滯納金397.64元;
三、被告魏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王某解約違約金162,300元;
四、被告魏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向原告王某返還上海市靜安區(qū)永興路762、764、766、768號房屋;
五、被告魏某某應向原告王某支付2018年4月22日至上述房屋實際返還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其中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間按照1778元每日計算,2018年6月6日起按照889元每日計算);
六、原告王某應于被告魏某某履行完畢上述義務后三日內向被告魏某某返還保證金1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848.9元,減半收取為8,924.45元,由原告負擔7,924.45元,被告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彥
書記員:張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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