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漢市江夏區(qū),委托代理人:杜國強,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蒲團鄉(xiāng)橫山村法定代表人:李昌海,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返還多收的原告購房款9,900元,并按年利率24%標準支付自2018年1月22日至上述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2,961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原告與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鄂州市××店開發(fā)區(qū)××大道××號鄂州國用(2012)第2-106號地塊東方天地小區(qū)1棟1704號房,房屋建筑面積54.19平方米,總價253,067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于2014年3月29日付清全部房款。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天內辦理權屬證明。2014年3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時辦理產權登記,被告始終以各種理由推拖,直至2017年11月24日才辦理產權登記。此外,該房屋實際產權登記面積為52.07平方米,比原告合同面積少2.12平方米,被告多收原告購房款9900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于2018年1月22日前退還該款項,原告又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退款事宜,可被告卻久拖不決,遲遲不肯退還。原告提供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購房收據、購房增值稅發(fā)票、原告購房不動產登記證,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已經支付房款,實際面積與付款購房面積有差異,被告多收原告購房款9,900元,按合同約定應支付多付房款及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2,961元的事實存在。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在本案訴訟中,因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未到庭,對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證據未予質證,因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客觀、真實反應購房合同關系及支付房款及辦理房產證情況,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2月13日,原、被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鄂州市××店開發(fā)區(qū)××大道××號鄂州國用(2012)第2-106號地塊東方天地小區(qū)1棟1704號房,房屋建筑面積54.19平方米,總價253,067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于2014年3月29日付清全部房款。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天內辦理權屬證明。2014年3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辦理了產權登記,該房屋產權登記面積為52.07平方米。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多收購房款問題,案涉房屋產權證面積為52.07平方米,合同約定的面積54.19平方米,根據合同雙方自行約定不解除合同,約定的單價據實結算,在產權證辦妥之日起60日內完成多退少補,被告多收原告購房款9,900元(原告訴訟請求)【(54.19-52.07)×4,670元】未返還,被告理應返還?!堆a充協(xié)議》雖規(guī)定了面積誤差多退少補及違約方每日應向守約方支付應補或應退款項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但該補充協(xié)議被告未簽名蓋章,故該補充協(xié)議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多收的購房款9,900元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被告給付逾期辦證違約金2,961元問題,根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明的,買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個月,出賣人按已付房款的0.03%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本院認為,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因被告的責任,原告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明,故對原告主張被告給付逾期辦證違約金2,96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姜大良獨任審理,于2018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國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返還原告王某某購房款人民幣9,900元;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逾期履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61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1元,被告湖北世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50元,(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連同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上訴案件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為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為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為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587670。
審判員 姜大良
書記員:何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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