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天津市南開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巖、河北泰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福昊,河北泰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北京蘭天大誠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瀛海鎮(zhèn)104國道瀛海段48號。法定代表人:張琳,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萬舟、河北李景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媛,河北李景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北京蘭天大誠新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蘭天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23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3月份達成口頭協(xié)議,按照約定,由原告組織人員為被告施工的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區(qū)獅子城B2-02地塊N1樓進行建筑幕墻安裝,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總價款約400佘萬元,最終價款以實際工程量計算。原被告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后,原告組織人員進場施工。2016年11月份,幕墻安裝完畢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工程款卻只支付了1516071.08元,尚欠工程款230余萬。經(jīng)多次催要未果,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王某某不能證明由其承建了案涉工程,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理由。故原告王某某的起訴不符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文學
書記員:朱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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