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運保,湖北鳴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銳,湖北鳴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孟現(xiàn)書。
被告余某某。
被告任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孟現(xiàn)書、余某某、任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運保、張銳,被告余某某、孟現(xiàn)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董某某在鹿頭鎮(zhèn)大阜山黑溝大壩承包土地平整工程,雇請其岳父崔某某連襟王某某在工地上負責,又請余某某用挖掘機平整土地。2013年11月12日,余某某雇請的司機任某駕駛余某某從孟現(xiàn)書處租賃的玉柴135型挖掘機,在王某某指揮下平整土地。同日下午13時許,在平整一個斜坡時,任某按照王某某的指揮往下挖時,由于斜坡上長著一米左右的草,看不清地面,任某一下把王某某的右腳第2、3、4腳趾挖掉。當日下午王元兵被送到棗陽市南城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同年11月24日出院,共住院12天。當日又住進棗陽泰興醫(yī)院,2014年1月25日出院,共住院62元,醫(yī)療費為3009.7元。2014年2月26日,王某某自己委托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同年3月2日,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出具棗司鑒字醫(yī)(2014)第16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某某損傷評定為Ⅹ級傷殘。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王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又委托襄陽中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進行第二次鑒定,該所于當日出具襄中立司鑒所(2014)法醫(yī)初鑒字第083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某某人身右足之損傷構成《道標》Ⅸ(九)級傷殘。
另查明,王某某戶籍登記在棗陽市吳店鎮(zhèn)達子村五組,自2004年始定居在棗陽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華榮社區(qū)居民委員會。長女王某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長子王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再查明,2014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906元/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基本信息、住院記錄、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發(fā)票、鑒定意見書、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據(jù)。
根據(jù)以上事實和證據(jù),本院核定王某某的各種損失為:
醫(yī)療費10231.7元(7222元+3009.7元);2、誤工費4643元(22906元÷365天×74天=4643元);3.護理費5272元(26008÷365×74=5272元);4.住院伙食補助1480元(20元×74天=1480元);5.營養(yǎng)費1480元(20元×74天=1480元);6.傷殘賠償金91624元(22906元/年×20年×20%=91624元);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3075元(女:15750×9×20%÷2=14175元;男:15750×12×20%÷2=18900元);8.交通費300元;9.鑒定費1500元;10.精神撫慰金4000元。以上共計153605.70元。
本院認為,王某某作為董某某雇請的雇工,在受到第三人傷害時,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故王某某訴請孟現(xiàn)書、余某某、任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某某租賃孟現(xiàn)書的挖掘在董某某工地上施工,其應對施工的安全負責,任某作為余某某雇請的司機在施工過程中致他人損失,其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任某沒有駕駛工程車挖掘機的資質(zhì),且在操作過程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某在受害時,系工地上施工組織者和指揮者,其本人指揮的挖掘機將自己挖傷,其主觀上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本案實際,其應承擔上述各項損失153605.7元的30%,即46081.71元。余款107524元應由余某某、任某連帶予以賠償。但孟現(xiàn)書將機動工程車挖掘機租賃給他人使用,應對駕駛人員的資質(zhì)進行把關,其雖然把挖掘機租賃給余某某,但余某某雇請的司機沒有相關資質(zh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孟現(xiàn)書應在余款107524元中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本案實際,孟現(xiàn)書應承擔20%的責任,即賠償王某某各種損失的107524×20%=21504.80元。被告任某經(jīng)本院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余某某、任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王某某各種損失86019元;
二、孟現(xiàn)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賠償王某某各種損失21504.80元;
三、駁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20元,由王某某承擔1206元,余某某、任某各承擔1126元,孟現(xiàn)書承擔5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段欽雁 審判員 黃保江 審判員 李家鋒
書記員: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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