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代理人梅新華,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被告武漢市哥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盤龍城經濟開發(fā)區(qū)劉店村。
負責人王啟新,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軍,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建設大道718號浙商國際大廈17層。
負責人潘建湘,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欣,湖北思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云霧山生態(tài)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李家集街云霧山景區(qū)。
負責人王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軍,湖北元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如訴被告雷某、武漢市哥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哥特公司﹚、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財保湖北分公司)、武漢云霧山生態(tài)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霧山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熊浩海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黃濤、劉勇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梅新華、被告哥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軍、被告太平財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欣、被告云霧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軍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雷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08時50分許,被告云霧山公司員工雷某駕駛被告哥特公司所有的鄂A×××××號中型普通客車沿祁泡公路由南向北行駛,途徑祁泡公路25KM+150M處時,遇原告王某如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對向行駛,由于被告雷某所駕車駛入道路左側與王某如所駕車發(fā)生碰撞,接著王某如所駕車將路外放牛的李克亮及牛撞倒,造成王某如、李克亮、牛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雷某棄車逃逸。該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認定,被告雷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云霧山公司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王某如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李克亮不負此事故的責任。原告王某如受傷后被送到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醫(yī)院累計住院治療32天,共用去醫(yī)藥費67971.75元,其中被告云霧山公司墊付醫(yī)療費61000元。2017年1月5日,原告王某如的損傷經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原告王某如的損傷構成X﹙10﹚級傷殘;建議給予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自受傷之日起,休息時間300日,護理時間150天,原告用去法醫(yī)鑒定費1800元。后因賠償問題,原、被告協商未果,由此產生訴爭。
原告王某如為農業(yè)家庭戶口,生活來源為務農等其他勞動收入。
事故車輛鄂A×××××號中型普通客車系被告哥特公司所有,該車在被告太平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分別為122000元、3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事故車輛鄂A×××××號中型普通客車由被告云霧山公司借用,被告雷某系該公司聘用司機,其在駕車送工人至工地后返回公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
經依法核算,原告王某如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為126502.97元,其中醫(yī)療費67971.75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18950.40元(11844×16年×10%)、誤工費23264.38元(28305元÷365天×300天)、護理費12796.44元(31138元÷365天×15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36天×15元)、營養(yǎng)費480元(32天×15元)、交通費酌情認定為500元。
本院認為:被告雷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未實行右側通行,且發(fā)生事故棄車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反面過錯,因被告雷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其對原告王某如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雷某系職務行為,故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云霧山公司承擔。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如未提交證據證實事故車輛所有人即被告哥特公司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故其要求被告哥特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采信。
事故車輛鄂A×××××號中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太平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該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王某如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65511.22元,其中包括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8950.40元、誤工費23264.38元、護理費12796.44元、交通費500元。對原告王某如超出交強險保險范圍的損失60991.75元(126502.97元-65511.22元),根據當事人過錯責任大小,依責分擔,本院依法確認被告云霧山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王某如42694.23元(60991.75元×70%)。原告王某如按30%的比例自行承擔其損失,即承擔18297.52元(60991.75元×30%)。被告云霧山公司墊付款61000元,應由原告王某如返還。
原告王某如年齡為60周歲以上,但依靠務農等勞動收入為家庭的主要生活來源,其遭受人身損害后無法正常勞作而減少了收入,故對其主張誤工費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誤工費的標準參照農、林、牧、漁業(yè)計算,即原告王某如的誤工費為23264.38元(28305元÷365天×300天)。原告王某如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因被告雷某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處罰,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原告王某如所提交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王某如要求被告太平財保湖北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某如主張交通費的賠償,因系就醫(yī)必然發(fā)生的交通費,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賠償的數額過高,本院酌情認定為500元。
被告哥特公司辯稱墊付的另一傷者李克亮的賠償費用請求返還,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另行主張權利。被告太平財保湖北分公司辯稱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視為對該鑒定結論的認可。被告太平財保湖北分公司辯稱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該公司承擔的理由,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十七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六十四條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如的經濟損失65511.22元。
二、由被告武漢云霧山生態(tài)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如的經濟損失42694.23元。
四、由原告王某如向被告武漢云霧山生態(tài)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返還墊付款61000元。
五、駁回原告王某如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四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3000元,由原告王某如負擔900元、由被告武漢云霧山生態(tài)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2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熊浩海 人民陪審員 黃 濤 人民陪審員 劉勇雷
書記員:張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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