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住本村。
被告:安艷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人,住本村。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安艷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冀0435民初26號民事判決。被告安艷紅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冀04民終3619號裁定,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安艷紅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18600元(計息方式為:自借據(jù)書寫之日計算至起訴時止,將每三個月應付而未付利息計入本金,并計算復利),本息共計13860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雙方經(jīng)人介紹相識,原告在曲周縣經(jīng)營捷安特自行車,被告在肥鄉(xiāng)縣經(jīng)營捷安特自行車,被告因為生意緊張急需借款,在2015年7月初從原告處借現(xiàn)金2萬元,2015年7月底又從原告處借現(xiàn)金10萬元,以上兩筆借款均約定月息利率2%,以上借款有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兩張借款單據(jù)為證。被告曾償還過部分利息,現(xiàn)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總是推諉不還。
安艷紅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對事實認定如下:2015年7月5日,原告通過向被告銀行賬戶轉(zhuǎn)賬2萬元的方式,借給被告2萬元;2015年7月16日,原告再次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借給被告10萬元,兩筆借款交付后,被告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款憑證。2016年5月2日,被告為原告結(jié)算了自2015年7月5日至2016年5月2日本金2萬元的利息,并為原告出具證明一張,該證明載明“今借到王某某現(xiàn)金2萬元,月息利率2%,2個月還清本息”。另一筆借款10萬元,被告在2016年1月16日為原告結(jié)算了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利息后出具證明一張,該證明載明“今借到王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月息利率2%,2016年12月30日還清本息”。2016年10月份,被告曾償還原告利息1萬元,之后被告安艷紅未按約定償還原告借款本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持有被告為其出具的借據(jù)證明被告借原告12萬元。被告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已構成違約,依法應予清償。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F(xiàn)原告主張自借款欠據(jù)書寫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未超過法律對借款利率限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被告已還1萬元應從還款利息中扣除。原告訴求利息為18600元,其計息方式為:自借據(jù)書寫之日計算至起訴時止,將每三個月應付而未付利息計入本金,并計算復利,該計息方式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上述兩筆借款利息應自借據(jù)書寫之日計算至2017年1月3日,按月利率2%計算為26426元,扣除被告已償還的1萬元利息,被告應還利息為16426元。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質(zhì)證與抗辯的權利,應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艷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人民幣12萬元及利息16426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72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學軍 人民陪審員 張青彬 人民陪審員 王洪泉
書記員:邢丹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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