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趙學良
孟憲利(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
吳某某
張滿系被告吳某某的丈夫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學良,系原告王某某的女婿。
委托代理人孟憲利,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滿系被告吳某某的丈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海龍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學良、孟憲利,被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與前方同向行駛左轉彎的被告吳某某駕駛的兩輪輕便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被告吳某某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被告對其駕駛的摩托車均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原、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為體現(xiàn)公平原則,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分責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二次手術費的訴訟請求,因屬于尚未發(fā)生的費用,具體數(shù)額無法確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二次手術后以實際產(chǎn)生的費用數(shù)額另行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吳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施救費合計55197.02元(即110394.03元×50%)。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9元減半收取53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67.25元,被告吳某某負擔267.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某駕駛兩輪摩托車與前方同向行駛左轉彎的被告吳某某駕駛的兩輪輕便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被告吳某某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被告對其駕駛的摩托車均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原、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為體現(xiàn)公平原則,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分責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二次手術費的訴訟請求,因屬于尚未發(fā)生的費用,具體數(shù)額無法確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二次手術后以實際產(chǎn)生的費用數(shù)額另行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吳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施救費合計55197.02元(即110394.03元×50%)。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9元減半收取53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67.25元,被告吳某某負擔267.25元。
審判長:劉海龍
書記員:劉利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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