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職工,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洪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職工,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波,黑龍江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盛男,黑龍江啟虹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三人:郭思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
原告王某和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撤銷被告王某與第三人郭思語2018年2月13日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王某與郭彥輝原系夫妻關系,于2018年3月14日在民政部門離婚,郭彥輝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第三人郭思語系被告王某與郭彥輝的女兒。2018年2月13日,郭彥輝與王某將二人共有的位于綏化市北林區(qū)弘坤玉龍城一期15號樓3單元1001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黑(2018)綏化市不動產(chǎn)權第0001299號無償贈與女兒郭思語,同日辦理了公證手續(xù)。該房屋于2018年2月24日已轉(zhuǎn)移登記到郭思語名下。郭彥輝于2015年12月1日欠原告弘坤二期3號樓14號、15號庫及40號庫的尾款445,000元,且該筆車庫尾款發(fā)生在被告與郭彥輝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理應共同償還該筆車庫尾款。但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與郭彥輝均未償還欠款。現(xiàn)被告與郭彥輝共同將前述房屋贈與給第三人,顯然是惡意逃避原告?zhèn)鶆眨瑩p害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被告王某與第三人郭思語2018年2月13日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思語辯稱,原告無權提起撤銷被告與其子女的贈予合同,原告提交的車輛買賣合同雙方為原告與綏化奧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丈夫郭彥輝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該買賣合同權利義務沒有經(jīng)過人民法院確認,被告和郭彥輝均不是履行買賣合同的相對人,不能作為履行權利義務主體,被告和郭彥輝生前所做的贈予合同與原告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王某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如下:證據(jù)1、車輛買賣合同,證實2015年12月1日,郭彥輝與原告簽訂車輛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將其豐田霸道車輛轉(zhuǎn)讓給郭彥輝,價款以郭彥輝替原告交付弘坤二期3號樓14號、15號庫及40號庫的尾款,此款于2016年年底前交齊;證據(jù)2、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注冊登記聯(lián)、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登記聯(lián),證實該車輛初始登記在王某和名下,賣給郭彥輝后并登記到郭彥輝名下;證據(jù)3、收據(jù)三份、通知書一份,證實2015年9月23日為3號樓14號車庫交款20,000元、為3號樓15號車庫交款20,000元,以上兩筆款項系郭彥輝按合同約定交款40,000元;2013年12月29日為3號樓40號車庫交款50,000元,該款系原告交納。2018年3月27日綏化弘坤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證實上述三個車庫欠尾款445,000元,進一步證實郭彥輝并未按合同約定交付余款445,000元;證據(jù)4、公證書、贈與書、綏化市不動產(chǎn)查檔證明各一份,證實2018年2月13日,郭彥輝與王某將二人共有的位于綏化市北林區(qū)弘坤玉龍城一期15號樓3單元1001號贈與女兒郭思語,同日辦理了公證手續(xù)。該房屋于2018年2月24日已轉(zhuǎn)移登記到郭思語名下;證據(jù)5、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1157號民事判決書、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12民終878號民事判決書,證實原告與被告王某債權債務關系存在,依據(jù)是原告與郭彥輝車輛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得到法院認定和支持,原告起訴被告王某及第三人郭思語要求撤銷被告與第三人2018年2月13日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王某依法提交證據(jù):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實綏化市奧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至2016年9月26日前該公司股東為郭彥輝、蔣興儒、曲秀云,2016年9月26日當天變更為郭彥輝持股100%。證明原告與綏化市奧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股東為郭彥輝、蔣興儒、曲秀云三人,此時的公司性質(zhì)為有限責任公司,并非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郭思語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本院圍繞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zhì)證: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思語對原告提供證據(jù)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車輛買賣合同買方是綏化市奧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郭彥輝本人,郭彥輝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購買該車輛是以公司名義購買,與郭彥輝個人無任何關系;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思語對原告提供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該車輛雖然在過戶時過戶到郭彥輝名下,但簽訂這份合同用于換車的款項交納是以公司工程款抵頂?shù)能噹爝M行的更名過戶,也就是說郭彥輝用來購買車輛的幾個車庫是奧博公司在給其他公司做工程業(yè)務的時候,對方提供的抵賬的車庫,而不是郭彥輝個人的財產(chǎn),而且郭彥輝在取得該車輛的所有權后,又將該車抵頂給其他的債權人,同樣是抵頂?shù)墓こ炭?,全部是公司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思語對原告提供證據(jù)3的真實性無異議,稱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原告與被告在簽訂車輛買賣合同時,約定甲方以弘坤二期3號14、15號車庫各交20,000元,40號車庫交50,000元,甲方即買方因此該費用的交納是由郭彥輝在簽訂車輛買賣合同之前已經(jīng)交付,這部分預付款出資是由郭彥輝交納,并非原告交納;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思語對原告提供證據(jù)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該處房屋是郭彥輝與王某在2012年出資購買的,屬于郭彥輝與王某的合法財產(chǎn),與原告和奧博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車輛買賣合同無關;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思語對原告提供證據(jù)5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第三人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無異議。被告與第三人對原告提交的四組證據(jù)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5系生效的法律文書,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與第三人對被告王某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王某與郭彥輝原系夫妻關系,于2018年3月14日在民政部門離婚,郭彥輝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第三人郭思語系被告王某與郭彥輝的女兒。2018年2月13日,郭彥輝與王某將二人共有的位于綏化市北林區(qū)弘坤玉龍城一期15號樓3單元1001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為黑(2018)綏化市不動產(chǎn)權第0001299號無償贈與女兒郭思語,同日辦理了公證手續(xù)。該房屋于2018年2月24日已轉(zhuǎn)移登記到郭思語名下。郭彥輝于2015年12月1日欠原告弘坤二期3號樓14號、15號庫及40號庫的尾款445,000元,且該筆車庫尾款發(fā)生在被告與郭彥輝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理應共同償還該筆車庫尾款。但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與郭彥輝均未償還欠款。2018年2月13日,經(jīng)黑龍江省綏化市綏化公證處作出(2018)黑綏證內(nèi)民字第244號贈與書,將郭彥輝與王某二人共有的位于綏化市北林區(qū)弘坤玉龍城一期15號樓3單元1001號,建筑面積為180.08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黑(2018)綏化市不動產(chǎn)權第0001299號的房屋無償贈與郭彥輝與王某的女兒郭思語,同日辦理了公證手續(xù)。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被告王某與第三人郭思語2018年2月13日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
原告王某和與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思語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洪雨、劉春波、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尹盛男、第三人郭思語法定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王某和與郭彥輝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的問題。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1202民初1157號民事判決書、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12民終87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依法確認了原告王某和與郭彥輝車輛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判決被告王某給付原告王某和車庫尾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奔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條“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chǎn)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的規(guī)定,郭彥輝與王某將二人共有的位于綏化市北林區(qū)弘坤玉龍城一期15號樓3單元1001號贈與女兒郭思語的行為對原告王某和造成了損害,原告王某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被告王某與第三人郭思語2018年2月13日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綜上所述,原告王某和訴訟請求有理,本院予支持。被告王某、第三人郭思語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王某與第三人郭思語2018年2月13日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案件受理費7,975元,案件申請費2,745元,由被告王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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