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雞西市園丁小學學生,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北歐印象小區(qū)C區(qū)5號樓2單元702室。
法定代理人:王德軍(系王某某的父親),男,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北歐印象小區(qū)C區(qū)5號樓2單元702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雞西市青少年宮,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電臺路30號。
法定代表人:王春玲,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瑛,黑龍江云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亨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雞西市園丁小學學生,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鐵路高層199號樓8單元1702室。
法定代理人:李青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鐵路高層199號樓8單元1702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青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鐵路高層199號樓8單元1702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牛力(曾用名牛利奇),女,1968年8月21日,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鐵路高層199號樓8單元1702室。
上訴人王某某因監(jiān)護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9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德軍、被上訴人雞西市青少年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瑛、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青春、被上訴人李青春、牛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法庭調查,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雖主張系李某某的行為導致上訴人摔傷,但根據(jù)錄像可以看出,上訴人在整個過程中都在與同學追逐玩耍,雖李某某迎著上訴人跑了過去,但上訴人是見李某某沖他跑并轉身往回跑時身體已失去平衡,故李某某向上訴人伸手拍打,并拍到上訴人的行為,是造成王某某摔倒的次要原因,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并無不當;王某某與李某某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玩耍是其天性,雞西市青少年宮作為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一審判決雞西市青少年宮承擔10%的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此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李紹軍審判員 季學平審判員 劉兆宇
書記員: 李玉員 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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