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工,住浠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孔小燕,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911253046,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調解、和解、決定調解內容和方案,代為提起上訴、反訴,代領義務款,代為申請執(zhí)行,代領取訴訟費退費,代收法律文書等。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八卦四路22號華晟達大廈五樓。負責人:匡斌,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鑫,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教師,深圳市福田區(qū)樓。被告:王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工,浠水縣組。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1159.04元(包含被告王卓墊付醫(yī)療費22000元),由第一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陪付,超出部分由第二、第三被告賠付。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11時39分許,被告王卓駕粵B×××××P輕型封閉貨車行駛到浠水縣清泉鎮(zhèn)團陂鎮(zhèn)黃泥畈村村通公路(二組)時,遇對向原告王某某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行駛過來,在會車過程中發(fā)生致原告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序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當即被送往羅田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在該院住院29天,后經浠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卓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2017年6月9日,原告在浠水縣嘉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zhèn)麣埑潭葘伲?10)級,賠償指數(shù):10%,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誤工期為傷后210日,護理期為傷后90日,營養(yǎng)期為傷后150日,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且都在保險期內。現(xiàn)原告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要求三被告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辯稱,1、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責任待查;2、對原告提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保險公司已提出書面申請重鑒定;3、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商業(yè)險及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有效期內屬實;4、我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被告王卓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事發(fā)后我為原告墊付了22000元醫(yī)藥費,現(xiàn)要求原告在本案中返還給我。被告王某未作答辯。原告王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材料: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旨在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三被告的身份證或公司的信息復印件,旨在證明被告的身份;3、肇事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旨在證明被告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和行駛上路資格;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旨在證明被告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5、原告的住院病歷15頁,旨在證明原告住院29天以及治療、傷情等情況;6、醫(yī)療費發(fā)票三張、用藥清單,旨在證明實際原告發(fā)生的醫(yī)療費有32620元;7、浠水嘉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一份,旨在證明原告?zhèn)麣埑潭仁墸毁r償指數(shù)為10%,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誤工損失日為傷后210日,護理時間為傷后90日,營養(yǎng)期為傷后150日;8、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單各一份,旨在證明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9、交通費發(fā)票共計1394元,旨在證明原告實際發(fā)生的交通費用;10、鑒定費發(fā)票,旨在證明鑒定費用有1500元;11、車輛損失清單一份,旨在證明車輛損失為700元;12、湖北新棱鋼砂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2016年10-12月工資表、誤工證明各一份,旨在證明原告誤工損失為每月3200元。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jù)材料1、2、3、4無異議;對證據(jù)材料5真實性無異議,住院29天屬實,但在出院記錄上出院診斷第三條“陳舊性骨折”說明了這個骨折是舊傷,是否是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聯(lián)性需要核實。對全休九個月有異議,應在復查后,若需要再全休,以三個月為一期;證據(jù)材料6以票面金額為準,無異議,但其中有護理費1774元、其他費用489.5元,不屬于治療性用藥,應扣除;對證據(jù)材料7鑒定意見書有異議,對陳舊性骨折沒有描述,我司申請重新鑒定,庭后七日之內法院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書,逾期視為放棄;對證據(jù)材料8無異議,應扣除非醫(yī)用藥合同約定;對證據(jù)材料9交通費連號的發(fā)票均不認可,我司認184元;對證據(jù)材料10我司不承擔;對證據(jù)材料11有異議,是原告自己寫的清單,不認可,如果保險公司有,以保險公司的定損為準;對證據(jù)材料12真實性有異議,工資數(shù)額偏高,而且工資表應該是財務公章而不是行政公章,簽字的日期感覺是同一天簽的,勞動合同是2015年簽的、工資表是2016年簽的,但兩次簽名的日期很接近。被告王卓對證據(jù)材料1-12均無異議,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被告王某未到庭質證,放棄了質證權利,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對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程度及損傷參與度進行重新鑒定的意見書一份。原告王某某對重新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被告王某、王卓沒有到庭質證,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質證無異議。本院認證意見:證據(jù)材料1、2、3、4、5、6、8當事人無異議,具有證明力;證據(jù)材料7系鑒定意見書,本院結合案情綜合認定;證據(jù)材料9系交通費發(fā)票,本院酌定500元;證據(jù)材料10能證實原告用去的鑒定費用;證據(jù)材料11系原告本人提交的摩托車修理清單,被告有異議,沒有證明力。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7日11時許,被告王卓駕駛被告王某所有粵B×××××P輕型廂式貨車行駛到浠水縣團陂鎮(zhèn)黃泥畈村村通公路(二組)路段時,遇對向原告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行駛過來,在會車過程中發(fā)生致原告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序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王某某被送至羅田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0天,用去醫(yī)療費32280元。出院診斷:1.股骨粗隆間骨折(左股骨轉子間骨折),2.皮膚裂傷(左膝部皮膚軟組織挫裂傷),3.陳舊性髖臼骨折(左側髖臼陳舊性骨折),4.股骨頭無菌性壞死(左側股骨頭壞死)。出院醫(yī)囑:1.臥床休息3個月,臥床休息期間嚴禁下地行走;2.全休息玖個月;3.功能鍛煉;4.加強營養(yǎng)。2017年4月25日,在羅田縣人民醫(yī)院用去放射費100元,2017年5月16日在浠水康復醫(yī)院用去放射費240元,共計32620元。2017年6月9日,浠水嘉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王某某傷情作出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王某某傷殘程度屬Ⅹ(10)級,賠償指數(shù)10%。2.后續(xù)治療費建議支付¥15000.00元(人民幣大寫:壹萬伍仟元)左右或據(jù)實結算;3.誤工期為傷后210日,護理期為傷后90日,營養(yǎng)期為傷后150日。訴訟中,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對原告王某某的傷殘程度、參與度進行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黃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王某某傷殘程度評定為10級、本次損傷參與度評定為61%-99%。同時查明,2017年2月23日,浠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卓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粵B×××××P輕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王某,其粵B×××××P輕型廂式貨車為標的物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且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卓為原告預付費用有22000元。另查明,原告王某某戶籍為非農業(yè)戶口。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被告王卓駕駛粵B×××××P輕型廂式貨車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摩托車會車時發(fā)生碰撞屬實,經浠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卓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王卓駕駛粵B×××××P輕型廂式貨車已在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故原告訴訟請求中由被告王卓負擔的部分應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法予以賠償。對原告所訴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護理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對傷殘賠償金按第二次鑒定,原告?zhèn)麣垍⑴c度為61%-99%,結合本案認定參與度為80%。對營養(yǎng)費偏高,本院認定1400元(住院期間為30元/天×30天=900元,出院后遵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酌定500元);交通費酌定500元;對原告所訴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受害人的過錯支持2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所訴車輛損失,無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對原告所訴誤工費遵醫(yī)囑全休9個月,原告主張210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依法核定原告本次事故損失的賠償項目、數(shù)額、標準如下:醫(yī)療費32620元、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傷殘賠償金47017.60元(29386元/年×20年×10%×80%)、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50元/天×29天)、營養(yǎng)費1400元,護理費8057.34元(32677元/年÷365天×90天)、誤工費22400元3200元/年÷365天×30天)、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5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116944.94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醫(yī)療項下?lián)p失10000元、傷殘項下?lián)p失77974.94元(47017.60元+8057.34元+22400元+500元),共計87974.94元。對于超出的損失部分40470元(47620元-10000元+1450元+1400元),因被告王卓、原告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主、次責任,故應分別承擔70%和30%的責任,被告王卓承擔的部分28329元40470元×70%)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王某某自負30%即12141元。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王卓賠償1050元,原告王某某負擔450元。另原告所訴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由被告王卓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王某、被告王卓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7年11月6日,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及參與度評定申請書,2017年12月19日恢復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孔小燕,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鑫、被告王卓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7974.94元。二、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8329元。三、被告王卓賠償原告王某某鑒定費損失1050元。四、被告王卓賠償原告王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五、原告王某某收到保險公司賠償款的同時返還被告王卓預付款22000元。以上一、二、三、四、五項所確定的義務,均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六、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53元(原告已預交),被告王卓負擔。(本院義務款賬號:18×××70,開戶行:工商銀行浠水支行營業(yè)部,戶名:浠水縣人民法院。注:如通過本院義務款賬號匯款,務必注明案號、原告或被保險人、被保險車輛等信息,以便核查)。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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