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東寧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丹,黑龍江正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黑龍江省東寧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黑1024民初127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本案買賣合同糾紛,被上訴人安某某作為賣方起訴買方上訴人王某某索要拖欠貨款,爭議標(biāo)的為給付貨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合同對履行地點(diǎn)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biāo)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安某某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所在地的東寧市人民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quán),故原審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quán)異議并無不當(dāng),依法應(yīng)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xiàng)、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呂 毓 審判員 鄭春梅 審判員 張繼凱
書記員: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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