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馬振江(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
大名縣水利局
王建波(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振江,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名縣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李寶山,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大名縣水利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被告大名縣水利局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黃旭
審判員:廉學鋒
審判員:趙志斌
書記員: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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