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北山辦事處4委**組。被申請人: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信大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申請人: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信大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被申請人: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信大小區(qū)**號樓*單元***室。申請人王某某與被申請人盧某某、吳某某、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被申請人盧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信大四塑42#,產權證號為133919號,房產圖號為375-490-2/1-42-020302,建筑面積142.59平方米房屋的產籍;并提供擔保人趙鑫預購的(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世茂假日山水(第三部分),合同號為:20160816F472A51859822、產籍號為410-470-3/1-31-030601,建筑面積89.06平方米的房屋以作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王某某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使案件審結能順利執(zhí)行,防止擔保財產轉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擔保人趙鑫預購的(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世茂假日山水(第三部分),合同號為:20160816F472A51859822、產籍號為410-470-3/1-31-030601,建筑面積89.06平方米房屋的產籍;二、查封被申請人盧某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信大四塑42#,產權證號為133919號,房產圖號為375-490-2/1-42-020302,建筑面積142.59平方米房屋的產籍。案件申請費1270元,由申請人王某某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金銀花
書記員:常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