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麗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崇良,黑龍江曉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原告王麗娟與被告遲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王麗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遲某某停止侵權行為,返還土地;2.要求遲某某賠償因侵權行為給王麗娟造成的損失9722.22元。事實和理由:王啟山系王麗娟父親,王啟山以家庭承包的形式承包了位于哈爾濱市××區(qū)××鎮(zhèn)慶豐村××16.2畝的土地,農戶代表人為王啟山,分地人口為6人,分別為王麗娟、王某1(王麗娟父親)、錢某(王麗娟母親)、王某2(王麗娟弟弟)、王某3(王麗娟弟弟)、劉某(王麗娟女兒)。2009年起,姜某開始租種王啟山家庭承包的土地,租期5年。2015年時,王啟山將地要回。2015年12月30日,因王啟山病重,經王啟山家六口人同意,王麗娟的弟弟王某2通過哈爾濱市松北區(qū)某村委會將其家庭承包的1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給姜某,租期5年,租金共計30000元。2016年,姜某去種地時,發(fā)現遲某某種了房東東臨孫某、西臨樹帶的6.3畝土地,便打電話通知了王麗娟,王麗娟給遲某某(即王麗娟姑父)打電話稱地已經租給姜文生了,讓遲某某把地還給姜文生。遲某某至今未歸還土地其非法占用的6.3畝土地。2017年2月中旬王啟山去逝后,因土地確權,現16.2畝土地的農戶代表已變更成王麗娟。王麗娟認為,包括案涉6.3畝在內的16.2畝土地其已轉包給姜某,該地應由姜某實際占有和使用。王麗娟主張的損失是2016年土地轉包的租金,是按照租金30000元÷6年÷16.2畝×6.3畝×5倍計算的。
本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案件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方符合起訴條件。本案中,王麗娟自認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已于2015年12月30日轉包給姜文生,王麗娟在其自認的轉包期內并非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其并非適格的原告,故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麗娟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 寧
書記員:高佳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