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委托訴訟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漢江集團丹江口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電站路*號*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182216581q。法定代表人:時毅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友華,漢江集團丹江口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工程計劃部科長。代理權限:代為承認、反駁訴訟請求,提起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勝強,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漢江集團丹江口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 勇
書記員:楊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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