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英,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煥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系瑞通停車場工作人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網(wǎng)河北省電力公司滄州供電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90900806603003K。
負責人:郭向軍,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嵩,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劍,河北銘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季境波,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娟,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季全勝,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滄州輝騰廣告裝飾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劉新武,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李某某、劉煥國、國網(wǎng)河北省電力公司滄州供電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季境波、季全勝、滄州輝騰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5)運民初字第23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上訴人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英、上訴人劉煥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通、上訴人國網(wǎng)河北省電力公司滄州供電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嵩、劉劍,被上訴人季全勝、被上訴人季境波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季境波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上訴人只是將清理廣告牌的工作發(fā)包給被上訴人季全勝,工作完成后按照工作成果支付報酬,上訴人與季全勝之間應成立承攬法律關系。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季境波系給上訴人幫工缺乏事實依據(jù)。因為被上訴人季境波系季全勝找來,上訴人根本不認識季境波,也就談不上拒絕其幫工行為。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季境波作為承攬人季全勝找來的工作人員,其損失應當由其個人或者季全勝承擔,而不應由與其不存在法律關系的上訴人承擔。而且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原審庭審情況,被上訴人季境波對其損害后果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后果。三、涉案廣告牌屬于輝騰廣告公司所有,其經(jīng)營、管理及收益權歸于公司,因此,即使應承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也應當由公司承擔,而不應由上訴人個人承擔,且原審提交的通話錄音也顯示被上訴人季全勝明知該廣告牌系公司所有。李某某并非輝騰廣告公司員工,也不是上訴人的合伙經(jīng)營人。四、供電公司作為事發(fā)電線桿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李某某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李某某與王某某合作安裝滄州市運河區(qū)瑞通停車場院內廣告牌為由,判令“上訴人李某某負賠償責任”,該認定無事實依據(jù),證據(jù)不足。上訴人李某某與王某某從未共同安裝經(jīng)營過上述地點廣告牌的事宜。上訴人李某某是經(jīng)營廣告牌的行業(yè),但是與王某某各干各的,一不是一個公司,二不是一個法人代表,雙方毫無聯(lián)帶關系。故對原審判決錯誤。
劉煥國上訴請求:1、請求對季境波的賠償予以撤銷;2、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我單位電力設施先于廣告公司廣告牌樹立之前,對于電力設施的安全與否,廣告公司早己進行了勘察論證,立廣告牌之初一直到現(xiàn)在我們線路始終沒有變動,如果存在安全隱患,廣告公司是不會把廣告牌樹在那個位置的,因此此事與我電力設施沒有任何關系。原審判決認定我單位電力設施年久失修與事實不符,因我單位是一新單位,2011年才領取的特行證,2013年領取的營業(yè)執(zhí)照,從開業(yè)到發(fā)生此事不到3年,安裝的都是水泥電線桿,怎么能說是年久失修?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所提供的圖片與錄音我始終不予認可,①所謂圖片距廣告牌不到20一30厘米是不可能的,照片是可以在不同角度拍攝或加工處理的,②錄音中所稱警衛(wèi)人員,我也不知道哪一位是什么人,被上訴人這是可以找替身的,我是不認可的,電力設施現(xiàn)場,現(xiàn)在還在完全可以重新取證的。我單位是個體經(jīng)營場所,封閉的空間,有圍墻,有專業(yè)警衛(wèi)人員,大門上并醒目寫有《外來人員及車輛進入必須登記》的標牌,但是被上訴人在不知采用什么樣的方式及途徑,在沒有登記和告知我單位任何人員的前提下,進入我單位所謂的換廣告布操作,季金勝、季境波是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人的,因此,此次事故和我單位毫無關系。
國網(wǎng)河北省電力公司滄州供電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2、被上訴人承擔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本案訴訟時效已過,重一審合議庭無視訴訟時效抗辯。本案涉及的人身損害事實發(fā)生于2013年8月10日,原審原告季境波于2013年8月19日起訴并追加我公司為共同被告,隨后原告季境波撤回對我公司的起訴,運河區(qū)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下達了(2013)運民初字第1643—3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撤回對我公司的起訴?!睹穹ㄍ▌t》第136條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均訴訟時效為一年;第140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按照以上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季境波在2013年8月10日即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期間為2013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l0日,后因其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應于2014年10月20日重新計算,季境波對我公司要求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為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但是,季境波在對我公司撤訴后,又于2016年4月29日申請追加我公司為共同被告,顯然已過訴訟時效。我公司在重一審提交的辯護材料及法庭辯論中,均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重一審合議庭并未審查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二、本案中是否存在觸電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告季境波主張,是因觸電后高空墜落,此事實僅有兩段錄音中有提及,且兩段錄音來源不明,對話人身份不清,我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存疑。如果存在觸電事實,原告季境波身上會有電擊傷痕跡,依據(jù)原告提供的各種醫(yī)療證據(jù)中并無體現(xiàn)電擊傷痕跡證明,我方不認可原告觸電事實。重一審合議庭在沒有客觀證據(jù)的情況下,認定原告觸電墜落,是不充分的。三、涉案線路產(chǎn)權屬于劉煥國,我公司并不是適格被告。本案中,涉案線路是低壓線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適用過錯原則。該電力線路屬劉煥國,此事實原審原被告各方均無異議,也有供用電合同及劉煥國在一審庭審中的自認可以證明。我公可不是涉案線路產(chǎn)權人,對該線路無管理維護義務,無任何過錯。即使原告季境波是因觸電導致墜落,應向該線路產(chǎn)權人請求承擔侵權責任,我公司并不是適格被告。四、重一審對適用法律理解錯誤。在重一審判決中,引用《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6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jiān)督和管理”認定我公司為管理人,但從《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相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電力企業(yè)與電力管理部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明確指出了電力管理部門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jīng)濟綜合主管部門,我公司僅僅是電力企業(yè)而非重一審合議庭錯誤認為的“電力管理部門”。我公司對涉案線路并無監(jiān)督管理責任,重一審合議庭判處我公司有過錯,并無法律依據(jù)
季境波辯稱,1、季境波與王某某、李某某之間系幫工關系非承攬關系,季境波與季全勝為王某某、李某某無償提供勞務,自始至終王某某、李某某均沒有證據(jù)證實其支付了報酬,雖然王某某沒有直接找季境波,但王某某和李某某是其勞務的接受者和收益者,所以王某某、李某某與季境波之間系幫工關系應當對其遭受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廣告牌的所有權,在第一次庭審中王某某自認該廣告牌屬于其所有并未提及輝騰公司,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實輝騰公司與本案有何關聯(lián),所以賠償主體也應當是王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與王某某屬于共同經(jīng)營,我方所提供的錄音以及廣告牌載明的電話均可以證實李某某共同經(jīng)營的事實。在重審一審中王某某所申請的證人周某的證言也可以證實同一個活既可以聯(lián)系王某某也可以聯(lián)系李某某,同時證明二人共同經(jīng)營的事實。3、劉煥國作為電路產(chǎn)權人,因電線桿傾斜電路老化,導致季境波遭受電擊從高空墜落,其本身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依據(jù)電力法34條和電力供應與適用條例第5條規(guī)定,供電公司負有用戶安全用電的責任也有義務進入用戶進行安全檢查,對電力設施進行安全維護。本案中電線桿傾斜已經(jīng)存在多年,電力公司并未盡到維護管理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因電力保護是集安全性、高度危險性和專業(yè)性于一身的特殊行業(yè),依賴于專業(yè)的操作,讓處于相對弱勢的老百姓自己承擔維護責任并基于產(chǎn)權歸屬承擔全部責任是不合理的,電力公司對于電力維護和安全監(jiān)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季全勝辯稱,1、2013年8月10日我接到上訴人王某某的電話讓我把因刮風刮壞的布清理掉,然后我告訴王某某一個人沒有辦法清理,我就和王某某說再找一個人,然后找到季境波,去瑞通停車場清理布。季境波爬廣告塔觸電墜落,然后我就給王某某打電話,他說你先把季境波送到醫(yī)院然后付了10000元醫(yī)藥費。2、王某某找到的證人劉某和周某也證實了王某某和李某某是合伙人。3、供電公司,我們?yōu)槭裁床蝗ジ鎰e人,事情出了想去逃避責任,我們用電不花錢可以嗎,錢是你們收的吧,收到錢就有管理權,這是你們管理不當造成的。
國網(wǎng)河北省電力公司滄州供電分公司針對王某某上訴的第4點理由辯稱,王某某一方認為我們是事發(fā)電線桿的管理責任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沒有法律依據(jù),因此不應該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季境波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71578.93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8月10日,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共同經(jīng)營的位于運河區(qū)瑞通停車場院內的廣告牌噴繪布被大風刮壞,被告王某某打電話給被告季全勝要求清理刮壞的噴繪布。被告季全勝找到原告季境波一起為被告清理廣告牌。原告季境波在清理過程中不慎碰觸已經(jīng)傾斜的電線,被電擊后從高空墜落,受傷住院治療93天。事發(fā)地點廣告牌系王某某、李某某共同經(jīng)營,廣告牌旁邊傾斜的電線桿線路產(chǎn)權人系被告劉煥國。被告季全勝與被告王某某通話中,被告季全勝說“白幫忙的事”被告王某某對此未予否認。被告季全勝與被告李某某的通話,被告季全勝說“他沒說給錢的事(指發(fā)生此次事故的工作,被告王某某沒說給錢的事)”被告李某某也未否認此事。原告治療終結后,其傷情經(jīng)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2014)臨鑒字第3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原告季境波傷情被評定為一級傷殘,誤工期限為長期;營養(yǎng)期限為180-270日,護理期為長期;內固定取出醫(yī)療費評估12000元至1300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原告?zhèn)榻?jīng)德林義肢矯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作出(2014)輔鑒字第0304號輔助器具安裝鑒定意見書確認:季境波安裝截癱支具費用為型號:X-HKAFO-05,費用總計:人民幣28000元整。該支具使用年限為6年,每年約需假肢總價5%的維修配件費,裝配期需要60天,費用為35元/人/天。
另查明,原告季境波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87069.9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650元(住院93天*50元/天)3.營養(yǎng)費10000元。4.二次手術費12500元。5.誤工費7974元【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13664元/年/365天×213天(計算至定殘前一日)】。6.護理費144650元【住院期間21674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2532元/年/365天×93天×2人)+出院后122976元(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13664元/年×10年×90%)】。7.殘疾賠償金182040元(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102元/年×20年)。8.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9.殘疾輔助器具費148400元【支具費用112000元(28000元/次*4次)+維修配件費28000元(28000元/次×5%×20年)+裝配費8400元(35元/次)×60天×4次】。10.交通費2000元。11.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2680元(農(nóng)村消費性支出6134元/年×20年)。以上總計781963.93元。被告王某某已經(jīng)支付原告醫(yī)療費3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季境波在事故發(fā)生時是在給位于運河區(qū)瑞通停車場院內廣告牌清理噴繪布,對于該事實各方均不持異議。因該廣告牌系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共同經(jīng)營,雖然被告王某某沒有直接找到原告季境波讓其幫工,但是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系勞務的接受者,且沒有證據(jù)證實其向原告支付了報酬,被告季全勝與被告王某某通話中,被告季全勝說“白幫忙的事”,被告王某某對此未予否認。被告季全勝與被告李某某的通話,被告季全勝說“他沒說給錢的事(指發(fā)生此次事故的工作,被告王某某沒說給錢的事)”,被告李某某也未否認此事。本院認定原告系無償為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幫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沒有證據(jù)證實明確拒絕原告幫工,故對原告因幫工活動遭受的損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劉煥國系線路產(chǎn)權人,對線路負有安全使用和維護的義務,電線桿發(fā)生傾斜多年失修,對于本案的事故的發(fā)生被告劉煥國存在過錯且存在因果關系,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jù)《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jiān)督和管理。被告供電公司作為線路的管理人,應當承擔安全用電的法律責任,對用戶的供電裝備和線路有義務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本案中被告供電公司監(jiān)督不力,存在過錯,作為管理人,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各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確定被告供電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為234589元;被告劉煥國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為156393元。原告其余損失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承擔。被告王某某已經(jīng)支付原告醫(yī)療費30000元,應當予以扣減,故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應當賠償原告損失360982元(781963.93元-234589元-156393元-30000元)。被告季全勝系與原告季境波一起為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工作,所以二人均系幫工,且被告季全勝對原告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所以被告季全勝對原告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辯稱,其從未經(jīng)營過廣告牌,僅是給王某某和季全勝協(xié)調過此事,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被告季全勝與被告王某某的通話錄音中,被告王某某說“彥春囑咐你多少回,讓你注意安全注意安全”。被告季全勝和被告李某某的通話錄音可以確定被告李某某對事故現(xiàn)場及原告干活的事均熟知,并且有多塊廣告牌。被告王某某申請出庭的證人周某證實同一個活既可以跟王某某聯(lián)系也可以跟李某某聯(lián)系。綜合以上證據(jù),可以證實被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系合作關系,被告李某某關于從未經(jīng)營過廣告牌與本案無關的辯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王某某辯稱,廣告牌屬于被告輝騰公司所有,王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不應當承當賠償責任,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原告主張護理費按照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計算20年,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護理人的收入情況,又因原告的傷情較重住院期間部分均是一級、特級護理,所以對于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出院后護理費酌情按照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10年,如十年后仍需要護理,原告可以另行主張權利。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13500元,依據(jù)原告的傷情以及司法鑒定意見結論營養(yǎng)期限180-270日,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5000元,雖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但原告住院93天,發(fā)生交通費是必要的合理的,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13000元,本院依據(jù)鑒定報告,取中支持125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計算賠償?shù)臉藴蕟栴},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5條第2款規(guī)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該司法解釋采取定型化賠償,規(guī)定了固定的賠償標準和期限,這是對受害人未來收入損失的一種估算,并非受害人確實受到的具體損失。既然是一種估算,距離案情事實發(fā)生時間越近,越能客觀反映受害人在當時以及在此后一段時間內所可能獲得的收入,故該案應以第一次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作為計算賠償?shù)臉藴省1景敢粚彿ㄍマq論終結時間為2014年,故應按照2013年度賠償標準計算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
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共同賠償原告季境波各項損失360982元。二、被告國網(wǎng)河北省電力公司滄州供電分公司賠償原告季境波損失234589元。三、被告劉煥國賠償原告季境波損失156393元。以上各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15344元,由原告季境波承擔5217元,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承擔4658元,由被告國網(wǎng)河北省電力公司滄州供電分公司承擔3038元,由被告劉煥國承擔2431元,保全費3520元,由原告季境波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收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季境波無償為王某某、李某某幫工過程中收到傷害,王某某、李某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季境波在幫工過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保護措施,存在重大過失,應減輕接受勞務的一方即王某某、李某某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由王某某、李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季境波主張不慎碰觸已經(jīng)傾斜的電線,被電擊后從高空墜落,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其住院病歷亦無任何被電擊的自述或檢驗結果的記載,故本院對季境波因受電擊從高空墜落的主張不予采信。涉案線路產(chǎn)權人劉煥國及國網(wǎng)河北省電力公司滄州供電分公司與季境波所受傷害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涉案廣告牌上招商電話均系王某某、李某某二人的電話,故原審認定該廣告牌系王某某、李某某共同經(jīng)營并無不當。李某某主張與其無關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季境波損失總計781963.93元,王某某、李某某承擔80%為625571.14元,扣除王某某已付醫(yī)療費30000元,王某某、李某某二人還應賠償季境波595571.14元。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人民法院(2015)運民初字第2331號民事判決;
二、王某某、李某某共同賠償季境波各項損失共計595571.14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344元,由季境波負擔3000元,由王某某、李某某負擔123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820元,由王某某、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文甲 審判員 常秀良 審判員 王濟長
書記員:曹鑫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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