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東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秋紅,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承德市雙灤區(qū),
被告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被告宋建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承德市雙灤區(qū),
被告楊明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東華訴被告宋某某、蘇某某、宋建峰、楊明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東華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楊明義的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東華撤回對被告楊明義的起訴。
審判員 樊曉軍
書記員:趙子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