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原告: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山東省巨野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青山(系王某某父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醫(yī)生,住。
被告:五大連池國某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五大連池市青山鎮(zhèn)東四道街。
法定代表人:楊明卿,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成,黑龍江啟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邵某與被告五大連池國某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某熱力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青山,被告國某熱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令國某熱力公司取消收取宏福水鄉(xiāng)公寓A棟010207室供熱費滯納金8,465元(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2.要求判令國某熱力公司取消收取宏福水鄉(xiāng)公寓A棟010207室2013年至2015年度供熱費的供熱費4,920元;3.訴訟費由國某熱力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24日,原告通過網上司法拍賣形式取得位于五大連××青山鎮(zhèn)××公寓式住宅××室的產權。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繳納供熱費時,被告稱該房屋自2013年至2017年未交納熱費,共欠本金8200元、滯納金8465元,不交齊所有欠款及滯納金不收取2018年的熱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只有行政機關才有權利收取滯納金,供熱公司不屬于行政機關,因此收取滯納金的做法是違法的。故該滯納金不應承擔。另2013年至2015年度供熱費,被告也未向原房屋產權人主張過,該三年的度的供熱費追繳已過訴訟時效,原告不應承擔。本案審理時王某某、邵某增加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國某熱力公司取消收取宏福水鄉(xiāng)公寓A棟010207室2016年度的供熱費1,640元。
國某熱力公司辯稱,原告訴訟無理,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從2013年度,自2017年度未繳納繳清供熱費,被告一直不間斷的每年供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告雖然是后期取得該房產所有權,理應在進戶時結清所有欠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王某某、邵某提交證據為,黑龍江省沾河林區(qū)基層法院(2017)黑7510執(zhí)26-4號執(zhí)行裁定書,證明原告2017年10月24日通過司法拍賣取得位于五大連××青山鎮(zhèn)××公寓××室。
國某熱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同時證明了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取得了該房產所有權,該房屋所涉及的拖欠熱費理應由原告承擔。
國某熱力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1.五大連池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區(qū)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2008年44號文件,證明拖欠熱費應當按照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另證明每年熱費繳納的起止日期是供熱期至當年的12月31日截止,從次年1月1日起計算滯納金。
王某某、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質證稱,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問題有異議,其不能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
2.五大連池市物價局2009年21號文件,關于國某熱力公司取暖費標準的批復,證明居民住宅、居民自用車庫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2元收取,商服和辦公用房,供熱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4元收取。
王某某、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
3.證人劉某證實,其從2005年收宏福水鄉(xiāng)熱力費,2013年去催繳熱力費,家里沒人,就在門口貼催繳通知單。2013年能見到見人去催繳過,2014年以后再去家沒人看不到人了,就在門口貼催繳通知單了,一年貼兩三次催繳通知單。
王某某、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質證稱,國某熱力公司內部職工的證言,證明效力明顯降低,被告應提供具有效力的書面催繳文書。
經本院庭審質證認為,王某某、邵某提交的證據系法院生效裁定書,予以采信。國某熱力公司提交的證據1、2號證據具有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3號證據因證人系國某熱力公司工作人員,其證明的問題無其他證據佐證,故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王某某與邵某系夫妻。2017年10月24日,邵某通過網上司法拍賣取得位于五大連××青山鎮(zhèn)××公寓××室54.81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權。2017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沾河林區(qū)基層法院拍賣公告第六條載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xù)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物業(yè)費、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該房屋自2013年至2016年未交納供熱費,欠供熱費6,560元、費滯納金8,465元(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5日,王青山替邵某去交納費用時,供熱公司人員說必須把之前的欠費也交齊,不能只交買房之后的,故王某某、邵某起訴。
本院認為,邵某通過司法拍賣取得位于五大連××公寓××室,因法院拍賣公告第六條載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xù)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物業(yè)費、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fā)布時生效。即相對人無論是否知道該意思表示,不影響意思表示的生效,故原告應當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以前所欠的供熱費。
對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因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權,且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系與原房主有關,原告無抗辯權,故本院不予審理。對原告主張的應取消因未繳納供熱費所產生的滯納金,因邵某系通過司法拍賣取得的房屋,拍賣公告載明“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物業(yè)費、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該內容未涉及欠費所產生的其他費用,且滯納金系因原告取得房屋權之前原房主因欠供熱費而產生,亦不是原告違約產生,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邵某不給付被告五大連池國某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供熱費滯納金8,465元(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6元,減半收取88元,原告王某某、邵某負擔38元,被告五大連池國某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欒良玉
書記員: 包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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