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玄少軍系玄某的叔叔,男,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解放大街84號。
法定代表人:劉瑞,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翚,黑龍江朗信銀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玄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公司(以下簡稱工行阿城支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112民初15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舉示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案件,焦點問題是玄某提起的訴訟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北景钢?,玄少文在2001年8月13日已經(jīng)知道其與工行阿城支公司解除了勞動關(guān)系,玄少文于2008年2月25日向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其雖未同意調(diào)解仲裁意見,進一步證明玄少文已經(jīng)知道其被工行阿城支公司開除的事實。故一審法院以玄某的訴訟請求已過仲裁時效,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玄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田曉輝
審判員 潘雪梅
審判員 謝國豐
書記員: 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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