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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東方萬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原告):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住所地獻縣樂壽鎮(zhèn)城北新村*排*號。經(jīng)營者:孟祥志,男,漢族,1972年3月27日,住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新崗,該租賃站員工。上訴人(原審被告):東方萬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東方市東港路飛龍西湖公寓502房。法定代表人:單建國,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喻鵬,江西建輝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增軍,河北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高坑鎮(zhèn)茶亭里居委會辦公樓。法定代表人:劉文峰,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鐘鑒幸,江西廣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以下簡稱祥來租賃站)、東方萬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峰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9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祥來租賃站上訴請求:一、依法改判一審判決第二項部分給付內(nèi)容,文峰公司給付祥來租賃站維修費91527.7元,租賃物運費、裝卸車費41524.01元。二、依法改判一審判決第六項:萬成公司對文峰公司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筑五項給付內(nèi)容承擔全部連帶保證責任。三、訴訟費由文峰公司、萬成公司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l、租賃合同第九條明確約定:承租方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費用,返還租賃物時,必須按下表向出租方交納維修費用和上垛力資。表中維修費用標準:鋼管斷頭切割費1元/個,頂托護油費1元/套、鋼管、輪扣彎曲調直費2元/根、鋼管、輪扣清灰費2元/根、扣件護油費0.3元/套,編織袋補償費0.5元/個(30個扣件),退貨單上清楚的注明了租賃物的損壞情況,退貨單67張雙方全部認可,法院也予以了認定,按照退貨單上記載的損壞情況根據(jù)合同約定計算得出共計產(chǎn)生維修費91527.7元,一審法院酌定支持10%,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租賃合同第四條第2款:本合同各種租賃物每噸均分別按以下數(shù)量計算:鋼管260米,扣件1000套,頂托200套,輪扣200米,輪扣頭500個,裝車、分類碼垛(卸車)和運輸費用由承租方承擔。裝車費、分類碼垛費均分別為25元/噸;運費由承租方和司機商定。每次的發(fā)、退貨裝、卸車費用未付情況及運費金額都是在經(jīng)過雙方認可的發(fā)料單、退貨單上有明確記載,根據(jù)合同約定計算得出文峰公司未付運費、裝卸車費41524.01元。一審法院酌定支持1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2、租賃合同首頁注明:“萬成公司對每批進入工地鋼管材料進行擔?!?。鋼管材料應是鋼管和其他材料,包括文峰公司所租用祥來租賃站的其他全部各種材料。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擔保方對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具有不可撤銷的擔保義務”,一審判決萬成公司僅對鋼管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改判,萬成公司應對文峰公司的各項給付內(nèi)容承擔全部連帶保證責任。萬成公司辯稱,祥來租賃站上訴事實和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萬成公司不應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jù)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萬成公司僅是在租賃合同臺頭寫了對每批鋼管材料進行擔保,屬于擔保條款的特別約定,限定了擔保范圍,擔保是有條件的。擔保范圍只是對鋼管進行擔保,限定的條件對每一批進入工地的鋼管萬成公司應該有知情權。祥來租賃站與文峰公司所有租賃器材往來都沒有經(jīng)過萬成公司確認,萬成公司對到底租賃了多少鋼管是不確定的,具體的租金、鋼管的數(shù)量都不確定。萬成公司沒有義務承擔擔保責任。根據(jù)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的支付期限按月支付,租賃合同中并沒有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保證期間。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講,如果沒有約定,萬成公司擔保期間應該是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之內(nèi)。祥來租賃站要求萬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間也大部分已經(jīng)失效,依法不應當支持。文峰公司辯稱:一審程序不當,本案應否發(fā)回重審。祥來租賃站作為個體工商戶不應當委托員工出庭應訴,該做法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中關于案件代理的法律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也不是單位、公司,更不是民法中認可的其他組織,其他組織不包括個體工商戶。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鋼管及配件的發(fā)貨數(shù)量不能按照當事人單方確定的數(shù)據(jù)予以認定。在發(fā)貨中只要是沒有文峰公司人員簽字的發(fā)貨單,文峰公司一概不予認可。當時工地上有多個建筑公司,文峰公司不能確定祥來租賃站發(fā)貨確實到了文峰公司指定的工地上。另外,2016年10月29日,萬成公司發(fā)了工作聯(lián)系函給祥來租賃站,要求祥來租賃站配合退場,否則租賃費用不予計算。祥來租賃站沒有遵守聯(lián)系函中所約定的義務,其自2016年10月29日祥來租賃站自行擴大的損失不能要求文峰公司承擔。維修費用文峰公司并不認可,退鋼管時,祥來租賃站并未與文峰公司當場清點。當時租賃物損壞情況雙方并沒有簽字確認,祥來租賃站虛報損失,遠遠超過了實際損失,祥來租賃站要求維修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運費是由承租方和司機來進行商定,祥來租賃站主張的運費在沒有承租方和司機商定的情形下自作主張所計算的運費不能得到支持。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基本事實,對該案件改判或發(fā)回重審。萬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萬成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或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祥來租賃站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萬成公司僅僅是作為租賃合同的第三方,在該合同上批注了“每批進入工地鋼管材料進行擔?!保罁?jù)合同的性質以及被上訴人約定,萬成公司承擔每一批租賃鋼材的保證期間,應從每一批租金支付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六個月。一審法院錯誤認定債務履行期限以最后一筆租金到期之日計算,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和客觀事實。從祥來租賃站和文峰公司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來看,該擔保條款并未生效,對萬成公司不存在約束力,萬成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由于該擔保條款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等均沒有作出約定,一審法院對該條款法行了文義解釋,上述解釋是片面的,有失公正。該條款不但是涉及到擔保的范圍,而且還涉及到擔保的條件即祥來租賃站的義務,該擔保是附條件的擔保。萬成公司對該擔保附加的條件是“每批進入工地鋼管材料”,即祥來租賃站必須保證每批次的鋼管材料必須是在萬成公司指定的工地上使用的。祥來租賃站對每批次的鋼管材料進入工地都負有告知義務,只有經(jīng)過萬成公司確認并進入工地的鋼管材料,萬成公司才負有擔保義務。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文峰公司和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每一批的鋼材租賃交接都沒有經(jīng)過萬成公司的確認,萬成公司至今并不知曉文峰公司到底租賃了多少鋼材用于工地,欠付了多少租金。祥來租賃站未舉證證實對萬成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本案所涉擔保條款不能生效,萬成公司有權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本案所涉相關債務早已超出保證期間,萬成公司不應對此承擔擔保責任。依據(jù)擔保法26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租賃合同第八條約定“租金支付期限和違約責任。承租方每月月底前必須向出租方付清當月租金”,對債務履行期限有非常具體明確的約定,萬成公司承擔每一批租賃鋼管的保證期間,應從每一批租金支付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六個月,一審法院錯誤認定債務履行期限以最后一筆租金到期之日起計算,違背合同約定和客觀事實。三、祥來租賃站單方出具的租金結算表缺乏法律效力,祥來租賃站與文峰公司之間至今未進行結算對賬,一審法院以單方出具的結算表作為判決依據(jù)是錯誤的。萬成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之一是承租方與出租方債權債務關系明晰,文峰公司對祥來租賃站提交的租金結算表不予認可的,且在這之前雙方對租金結算對賬進行了多次磋商,但均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對于未經(jīng)結算且沒有經(jīng)過萬成公司確認的債務,萬成公司對此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在此情況下,租金的具體數(shù)額,應當經(jīng)過第三方審計機構審核認定,一審法院未經(jīng)審計認定,直接適用祥來租賃站的結算表,顯然是錯誤的,直接導致判決有失公正。祥來租賃站辯稱,從租賃合同的簽訂及履行來看,每一批進入工地的鋼管材料進行擔保,應當是指包括鋼管和其他建筑材料的全部材料承擔擔保責任,不可能對一個工地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卻僅選擇對鋼管承擔擔保責任,而其他的不承擔,故該鋼管材料指的是鋼管和其他建筑材料,對此一審開庭時文峰公司也予以認可。文峰公司辯稱,我方認可萬成公司事實與理由第三點,祥來租賃站所謂結算表是單方制作的,自行計算的,缺乏法律依據(jù)。發(fā)貨單存在多人簽字,文峰公司對于非文峰公司員工所簽的發(fā)貨單一概不予認可,請求二審法院排除沒有文峰公司劉衛(wèi)飛簽字的單據(jù)確定本案基本事實。祥來租賃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文峰公司支付祥來租賃站租金1234777.09元(租金計算至2017年1月31日,祥來租賃站另主張后續(xù)租金自2017年2月1日起至租賃物全部退清或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及違約金30萬元。二、判令文峰公司支付祥來租賃站租賃物維修費91527.7元,租賃物運費、裝卸車費41524.01元。三、判令文峰公司退還祥來租賃站鋼管7960.5米、扣件68970套、頂托623根、輪扣1213.7米、輪扣頭175個,或折價賠償750616.81元。四、判令文峰建公司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五、判令萬成公司對以上給付內(nèi)容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2015年6月28日祥來租賃站與文峰公司、萬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萬成公司對文峰公司履行本合同進行擔保,租賃祥來租賃站鋼管扣件、頂托、輪扣、輪扣頭。而后祥來租賃站依約從2015年6月29日開始分多次出租給被告鋼管229448.5米、扣件158670套2頂托10250套、輪扣18274.4米、輪扣頭142個被告使用。至2017年1月31日被告共拖欠祥來租賃站租金1234777.09元,租賃物維修費91527.7元,租賃物運費、裝卸車費41524.01元,仍在租祥來租賃站鋼管7960.5米、扣件68970套、頂托623套、輪扣1213.7米、輪扣頭175個未還。為維護祥來租賃站的合法權益,現(xiàn)起訴到你院,請貴院依法裁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祥來租賃站與文峰公司、萬成公司對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認定;2.發(fā)料單均有承租方代表人黃世遠和委托代理人劉衛(wèi)飛簽字,一審法院予以采信;退貨單是祥來租賃站對自己不利證據(jù)的自認,且文峰公司認可,可以采信;3.租賃費結算單、維修費、運費明細等是依據(jù)發(fā)料單、退貨單制作出來的計算明細,經(jīng)核對與發(fā)料單、退貨單內(nèi)容一致,可以作為計算費用的依據(jù)。4.費用報銷單有劉衛(wèi)飛簽字的予以認定,其他人員簽字的報銷單因無法核實簽字人的身份,一審法院不予采信;4.鼎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祥來租賃站出具的工作聯(lián)系函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5.文峰公司提交的收據(jù)只記載了鋼管租賃費10萬元、18萬元,是鼎天建設支付給文峰公司的,與祥來租賃站無關,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6.照片中顯示的內(nèi)容無法證明文峰公司索要證明的事實,不予采信;7.文峰公司租賃物品清單是文峰公司單方制作的,沒有雙方認可或祥來租賃站簽字的發(fā)料單、退貨單佐證,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不予采信;8.發(fā)料單53張包含在祥來租賃站提交的58張發(fā)料單中,予以認定;9.兩份對賬協(xié)議是其他租賃站與文峰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一審法院認為,祥來租賃站與文峰公司、萬成公司均認可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且文峰公司作為承租方承認租賃了祥來租賃站的租賃物用于東方市港城地質家園項目的施工,因此,出租方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承租方文峰公司與擔保方萬成公司均應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文峰公司對祥來租賃站的訴訟代理人的出庭資格提出質疑,認為其不具有代理資格。一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祥來租賃站訴訟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祥來租賃站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jīng)營者孟祥志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王新崗的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復印件等代理手續(xù),并加蓋了祥來租賃站的印章,符合法律規(guī)定,具有代理資格。祥來租賃站系個體工商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jīng)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同時注明該字號經(jīng)營者的基本信息。因此,本案以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為原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訴訟代理人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第三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本案祥來租賃站訴訟代理人王新崗提交了祥來租賃站給其頒發(fā)的工作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經(jīng)核對發(fā)料單、退貨單,祥來租賃站共交付了鋼管229448.5米、扣件158670套、輪扣18274.4米、輪扣頭1142根、頂托10250套給被告使用,被告共計返還祥來租賃站鋼管221488米、扣件89700套、輪扣17060.7米、輪扣頭967根、頂托9627套。依合同約定的鋼管0.011元/米、扣件0.006元/套、輪扣0.02元/米、輪扣頭0.02元/根、頂托0.03元/根的租金單價計算,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7年1月31日共產(chǎn)生租金1604777.09元,期間文峰公司支付370000元(文峰公司在答辯時稱已付祥來租賃站58萬元,后在舉證時又稱已付祥來租賃站55萬元,均無證據(jù)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尚欠租金1234777.09元,文峰公司應當給付祥來租賃站。因本案工地在海南省××市,按慣例冬季不報停。尚有鋼管7960.5米、扣件68970套、輪扣1213.7米、輪扣頭175根、頂托623套沒有返還,文峰公司應當將未退還租賃物返還祥來租賃站,如逾期不退還,應按合同第十條約定的賠償標準鋼管5000元/噸(依據(jù)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約定鋼管250米一噸折合20元每米)、扣件8元/套、輪扣28元/米、輪扣頭20元/根、頂托25元/套的價值賠償,共計7604028.6元。祥來租賃站只主張750616.81元。未退還租賃物繼續(xù)產(chǎn)生租金為每日547.85元。祥來租賃站主張文峰公司退還的租賃物中有部分需要維修,共產(chǎn)生維修費91527.7元。經(jīng)一審法院審查,退貨單上注明了租賃物的損壞情況,但只有部分退貨單為劉衛(wèi)飛簽字,因此,一審法院酌定支持祥來租賃站主張的維修費10%,即9152元。祥來租賃站主張文峰公司未付卸車碼垛費、運費共計41524.01元。經(jīng)一審法院審查,退貨單上記載了“卸車碼垛費未付及運費一車250元”等字樣,且報銷單上也注明了碼垛費等,能夠證明文峰公司確實欠付祥來租賃站運費等。但因退貨單上未注明碼垛費的具體數(shù)額、部分退貨單的簽字人也非合同簽字人,無法核實其身份,因此,一審法院酌定支持祥來租賃站卸車費、運費等共計1000元。文峰公司未按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祥來租賃站主張支付30萬元違約金。一審法院酌定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止,以所欠租金1234777.09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給付違約金。祥來租賃站主張萬成公司為本案合同的擔保方,應當承擔該合同項下的全部擔保責任。萬成公司辯稱,合同右上角注明了“每批進入工地鋼管材料進行擔保”字樣,應理解為萬成公司只對起訴書中第三項訴求中的鋼管材料是否損壞、丟失等承擔擔保責任,不對合同全部責任進行擔保。一審法院認為,租賃合同對萬成公司的擔保范圍沒有詳盡完整嚴格的約定,為探究三方在簽訂合同時的本意,對該句話進行文義解釋為宜。“每批進入工地鋼管材料進行擔?!笔紫认薅ǖ氖卿摴懿牧?,因該租賃合同還涉及扣件、頂托、輪扣、輪扣頭等其他建筑器材,注明鋼管材料是對租賃物品種的限定,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萬成公司應只對承租方租賃的鋼管材料進行擔保。其次,萬成公司認為其只應對鋼管的數(shù)量進行擔保,即是否損壞、丟失等,不對鋼管產(chǎn)生的租金進行擔保。一審法院認為,“每批進入工地鋼管材料進行擔保”明確了對鋼管材料進行擔保,沒有限定鋼管數(shù)量,理應理解為鋼管的全部內(nèi)容,即本合同項下有關鋼管的租金、數(shù)量、維修、賠償?shù)雀鱾€方面。因此,萬成公司應對文峰公司在本合同項下承租祥來租賃站鋼管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進行擔保。萬成公司辯稱,由于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依法擔保人僅需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每月月底前必須向出租方付清當月租金”之約定,祥來租賃站所訴請萬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已逾期,依法不應當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為,《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本案萬成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據(jù)《擔保法》26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系租賃合同糾紛,租賃費是連續(xù)計算的,沒有明確的債務履行期。租賃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是租金的支付方式,債務履行期應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為屆滿期限。因此,萬成公司的保證期限應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后六個月,即2017年1月31日后六個月。因此,本案沒有超過萬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萬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文峰公司追償。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與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東方萬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8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給付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租金1234777.09元、維修費9152元、運費1000元。三、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返還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鋼管7960.5米、扣件68970套、輪扣1213.7米、輪扣頭175根、頂托623套;如逾期不退還,折價賠償750616.81元。四、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給付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自2017年2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未退租賃物租金,以547.85元/天計算。五、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給付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違約金,違約金數(shù)額以所欠租金1234777.09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2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違約金數(shù)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六、東方萬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應給付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鋼管租金928574元;未退還鋼管鋼管7960.5米或折價賠償159210元;自2017年2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未退鋼管租金,以87.57元/天計算;從2017年2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止以所欠鋼管租金928574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的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七、駁回祥來租賃站的其他訴訟請求。本判決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第三項、第六項除外)。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147元,由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承擔4449元,由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承擔21698元。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祥來租賃站、文峰公司、萬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承租方處加蓋了文峰租賃站的合同專用章,其代表人處黃世運簽字,委托代理人處劉衛(wèi)飛簽字。租賃合同第九條約定:承租方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費用,返還租賃物時,必須按下表向出租方交納維修費用和上垛力資。表中維修費用標準:鋼管斷頭切割費1元/個,頂托護油費1元/套、鋼管、輪扣彎曲調直費2元/根、鋼管、輪扣清灰費2元/根、扣件護油費0.3元/套,編織袋補償費0.5元/個(30個扣件);祥來租賃站提交的退貨單中記載了退回的租賃物存在損壞事實。祥來租賃站依據(jù)退貨單記載的租賃物損壞事實以及租賃合同第九約定提交維修費用清單,證明退回租賃物維修費91527.7元。租賃合同第四條第2款約定:“本合同各種租賃物每噸均分別按以下數(shù)量計算:鋼管260米,扣件1000套,頂托200套,輪扣200米,輪扣頭500個。裝車、分類碼垛(卸車)和運輸費用由承租方承擔。裝車費、分類碼垛費均分別為25元/噸;運費由承租方和司機商定”。祥來租賃站提交的退貨單中記載了裝、卸車費用未付情況及運費金額,祥來租賃站依據(jù)上述證據(jù)提交文峰公司退貨卸車費、運費清單,證明文峰公司未付運費、裝卸車費41524.01元。租賃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本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第十四條約定: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承租方全部返還租賃物、付清全部租金及履行完其他合同義務后自動中止。另查明,一審庭審中,文峰公司對祥來租賃站提交的全部退貨單予以認可。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2015年6月28日祥來租賃站、文峰公司、萬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認定真實、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祥來租賃站上訴主張文峰公司應給付其維修費91527.7元,因租賃合同第九條明確約定了維修費的標準,祥來租賃站提交的退貨單中亦記載了租賃物退還時存在損壞的事實,文峰公司未舉證證明退貨單中記載的租賃物損壞情況存在虛假事實,其應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及退貨單記載的事實給付祥來租賃站維修費91527.7元,一審法院酌定支持10%維修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應予糾正。租賃合同第四條約定裝車、分類碼垛(卸車)和運輸費用由文峰公司承擔,祥來租賃站提交的退貨單中記載了裝車費、卸車費、運輸費未付情況,依據(jù)該條約定,能計算出租賃物的裝車費、卸車費;該條雖然約定運輸費由文峰公司和司機協(xié)商,但祥來租賃站提交的退貨單中記載了運費金額,文峰公司一審庭審中對退貨單予以認可,故依據(jù)退貨單以及租賃合同的約定,能確認文峰公司應給付祥來租賃站裝車費、卸車費、運費共計41524.01元,一審法院酌定支持1000元運輸費不當,應予改判。租賃合同載明萬成公司對“每批進入工地鋼管材料進行擔?!弊謽?,因進入工地的材料板材不僅包括鋼管,還包括扣件、頂絲等建筑材料,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述約定認定萬成公司擔保范圍為鋼管材料,并無不當;祥來租賃站上訴主張萬成公司擔保范圍還應包括其他進入工地的材料,該主張與租賃合同中擔保條款的約定范圍并不相符,且祥來租賃站未提交其他證據(jù)證明萬成公司認可對其他材料進行擔保,祥來租賃站該項上訴主張,事實依據(jù)不足。祥來租賃站提交的發(fā)料單中均有文峰公司租賃合同中簽字的代表人黃世運、委托代理人劉衛(wèi)飛的簽字,租賃合同履行中,文峰公司作為承租方應負責對收到的租賃物進行核對,文峰公司未舉證證明上述發(fā)料單存在不真實的事實,且一審庭審中文峰公司陳述對全部退貨單予以認可,故驗收發(fā)料單、退貨單,能確認運送至工地的鋼管材料,祥來租賃站依據(jù)上述證據(jù)主張萬成公司應對運送至工地的鋼管材料承擔擔保責任,有事實依據(jù);萬成公司上訴主張因祥來租賃站與文峰公司未核對租賃物數(shù)量,其擔保條件未成就,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因租賃合同中并沒有上述約定,萬成公司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租賃合同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約定,該租賃合同是不定期租賃合同,文峰公司尚未全部返還租賃物、付清全部租金,租賃合同尚在履行中,一審法院依據(jù)擔保法第十九條、二十六條以及租賃合同的約定,認定本案沒有超過萬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維持。綜上所述,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東方萬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948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二、撤銷河北省獻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94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給付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租金1234777.09元、維修費91527.7元、運費41524.01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6147元,由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3507元,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負擔26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584元,由萍鄉(xiāng)市文峰建筑設備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6103元,獻縣祥來建筑器材租賃站負擔12481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范秉華
審判員  高 娜
審判員  郭亞寧

書記員: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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