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特某某(廊坊)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縣管家務鄉(xiāng)管家務村東側(cè)(胡其營村北)。法定代表人:權東七,任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凱,河北恒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永清縣紅日勝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縣管家務鄉(xiāng)柳園村。法定代表人:郭正權,任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鳳榮,河北志達乾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特某某(廊坊)服裝有限公司與被告永清縣紅日勝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特某某(廊坊)服裝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通過庭外和解方式解決糾紛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特某某(廊坊)服裝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4900元,減半收取計2450元。
審判員 劉 志
書記員:魯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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