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牡丹江市銀錨建設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愛民區(qū)東地明街44號。法定代表人:禚洪林,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博武,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那某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內蒙古通遼市扎魯特旗魯北鎮(zhèn)。
申請人牡丹江市銀錨建設機械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那某某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牡丹江市銀錨建設機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那某某和名下存款14萬元,牡丹江市銀錨建設機械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牡丹江市愛民區(qū)的房屋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牡丹江市銀錨建設機械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使案件審結能順利執(zhí)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請人牡丹江市銀錨建設機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牡丹江市愛民區(qū)的房屋產籍;二、凍結被申請人那某某和的銀行存款14萬元。案件申請人1220元,由申請人牡丹江市銀錨建設機械有限公司負擔。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姜冰冰
書記員:李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