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某溫某村民委員會
張星海(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
莊某某
金玉良(黑龍江牡丹江西安區(qū)溫某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某溫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某溫某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星海,黑龍江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金玉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某溫某村民委員會與被上訴人莊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不服牡丹江市西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4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某溫某村民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張星海、被上訴人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玉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爭議焦點:1.原審法院受理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2.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向本院提供了溫某某財政所2014年12月26日出具的證明,以證明被上訴人糧食補貼面積減少了2.7畝。
經質證,被上訴人提出異議,該證據看不出與本案有什么關系。
本院認為,該證據只加蓋了公章,但無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且證明的問題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訴請主張及舉證、質證情況,結合本院及原審對事實證據的分析認定,二審認定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原審法院受理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本案中,被上訴人莊某某以其持有的《土地經營權證》主張其應獲得相應征收土地的補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本案應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有的《土地經營權證》系涂改的問題,因其訴訟中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認定。因此,被上訴人提供的《土地經營權證》應認定合法有效,其有權依照土地經營權證確定的面積取得征用土地補償款。被上訴人提交的土地經營權證體現(xiàn),其水園子地的畝數為3.2畝(2.1大畝),上訴人雖提出異議,但其反駁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不能充分證實劉春旭的0.3畝土地與本案訴爭的2.1畝土地存在關聯(lián)性。因此,本院對其訴訟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某溫某村民委員會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某溫某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1.原審法院受理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2.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向本院提供了溫某某財政所2014年12月26日出具的證明,以證明被上訴人糧食補貼面積減少了2.7畝。
經質證,被上訴人提出異議,該證據看不出與本案有什么關系。
本院認為,該證據只加蓋了公章,但無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且證明的問題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訴請主張及舉證、質證情況,結合本院及原審對事實證據的分析認定,二審認定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原審法院受理本案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問題。本案中,被上訴人莊某某以其持有的《土地經營權證》主張其應獲得相應征收土地的補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本案應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有的《土地經營權證》系涂改的問題,因其訴訟中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認定。因此,被上訴人提供的《土地經營權證》應認定合法有效,其有權依照土地經營權證確定的面積取得征用土地補償款。被上訴人提交的土地經營權證體現(xiàn),其水園子地的畝數為3.2畝(2.1大畝),上訴人雖提出異議,但其反駁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不能充分證實劉春旭的0.3畝土地與本案訴爭的2.1畝土地存在關聯(lián)性。因此,本院對其訴訟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某溫某村民委員會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溫某某溫某村民委員會負擔。
審判長:于堯
審判員:周曉光
審判員:張繼凱
書記員: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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