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龍某石材城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愛民區(qū)海林公路1222號。
法定代表人:岳曉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鐘哲,黑龍江九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住黑龍江省依安縣新屯鄉(xiāng)。
原告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龍某石材城分公司與被告陳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龍某石材城分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龍某石材城分公司以與被告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龍某石材城分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334元,減半收取計167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龍某石材城分公司負擔。
審判員 金銀花
書記員: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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