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東七條路東側(cè)木材加工廠院內(nèi)。
法定代表人:劉正林,該單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鐘哲,黑龍江九洲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區(qū)。
原告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雷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宜世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鄧衛(wèi)平
書記員: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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