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牡丹江市東安區(qū)順心如意床上用品商行,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經營者:劉英敏,該商行業(yè)主。
委托訴訟代理人:郎士超,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牡丹江東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批發(fā)城,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侯寅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剛,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漢族,牡丹江東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批發(fā)城部門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軍,黑龍江鼎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牡丹江市東安區(qū)順心如意床上用品商行(以下簡稱順心如意商行)與上訴人牡丹江東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批發(fā)城(以下簡稱東大批發(fā)城)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二上訴人均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的經營者劉英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郎士超、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剛、陳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順心如意商行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東大批發(fā)城承擔商鋪裝修費35444元、牌匾費3000元,三位員工的工資損失51000元,共計89444元;2.東大批發(fā)城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東大批發(fā)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裝修費用的損失。因東大批發(fā)城違約,上訴人不能營業(yè),卻不得不因合同關系繼續(xù)支付三位員工工資。如果解除合同,必然給上訴人帶來違約的法律責任而賠償員工的損失。一審法院認定的因果關系有誤,員工工資是上訴人營業(yè)損失的一部分。上訴人不能舉證因東大批發(fā)城違約導致的日常營業(yè)損失,員工工資這一明確損失應當給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顯失公正。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體現法律的公正。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是否應給付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商鋪裝修費、牌匾費及員工工資損失89444元;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是否有違約行為,并應支付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違約賠償金1萬元;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是否有權向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主張16425元租金損失。一、關于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是否應給付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商鋪裝修費、牌匾費及員工工資損失89444元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裝修費用無約定,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未舉證證明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口頭要求其對店面進行裝修,未舉證證明牌匾費為3000元,其裝修行為及制作牌匾亦為自身經營需要,其是否有權索要裝修費及牌匾費與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是否違約無關。本院認為,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要求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給付裝修費、牌匾費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主張的2015年下半年員工工資損失,不是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必須發(fā)生的費用,該項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是否有違約行為,并應支付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違約賠償金1萬元的問題。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與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2015年未以書面形式簽訂租賃合同,但是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繼續(xù)使用1XX號商鋪,并向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繳納2015年租金,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未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之間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原租賃合同約定5月30日前繳納下半年租金,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于2015年5月20日向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下達繳費通知,要求其在2015年5月22日前繳納下半年租金49273元,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違反原租賃合同約定將繳費日期提前,且通知限定的繳費期限過短,后又以“你方沒有及時營業(yè),造成損失擴大”為由向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下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且該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雙方原租賃合同約定的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應根據雙方原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向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支付違約賠償金1萬元。三、關于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是否有權向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主張16425元租金損失的問題。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自2015年7月1日關閉1XX號商鋪,并于2015年7月21日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系違約行為,故上訴人東大批發(fā)城要求上訴人順心如意商行給付2015年7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1XX號商鋪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16425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牡丹江市東安區(qū)順心如意床上用品商行繳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036元,由上訴人牡丹江市東安區(qū)順心如意床上用品商行負擔;上訴人牡丹江東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批發(fā)城繳納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60元,由上訴人牡丹江東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批發(fā)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剛 審 判 員 孫慶喜 代理審判員 王 歡
書記員:蔡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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