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
牟某
范某
張建國(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邱兵(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恩施市辰源嬰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恩施市南方貝某教育信息咨詢中心
原告牟某某,居民。
法定代理人牟某,系原告牟某某之父。
原告牟某,居民。
原告范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建國、邱兵,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施市辰源嬰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恩施市大風車專業(yè)兒童攝影社),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2號硒都商城七樓。
法定代表人劉云剛,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恩施市南方貝某教育信息咨詢中心,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歐怡家園三樓。
法定代表人伍克強,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牟某某、牟某、范某訴被告恩施市辰源嬰童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恩施市南方貝某教育信息咨詢中心健康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牟某某、牟某、范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以需要繼續(xù)收集證據(jù)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牟某某、牟某、范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交納460元,由原告牟某某、牟某、范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以需要繼續(xù)收集證據(jù)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牟某某、牟某、范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20元,減半交納460元,由原告牟某某、牟某、范某負擔。
審判長:陳雪峰
書記員: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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