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
張勇(湖北獬志律師事務所)
徐某
申請人牟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勇,湖北獬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徐某。
申請人牟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徐某所有的豫S22xxx華凱牌中型廂式貨車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申請人的擔保人劉某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獨山村某號房屋一套(房產證號:武房權證蔡字第201005xxx)予以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牟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訴前保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對被申請人徐某所有的豫S22xxx華凱牌中型廂式貨車依法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并予以就地扣押。
二、保管人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蔡甸大隊負責保管前款被扣押的財產,在扣押期內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財產。
三、對申請人的擔保人劉某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獨山村某號房屋一套(房產證號:武房權證蔡字第201005xxx)予以查封。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牟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訴前保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對被申請人徐某所有的豫S22xxx華凱牌中型廂式貨車依法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并予以就地扣押。
二、保管人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蔡甸大隊負責保管前款被扣押的財產,在扣押期內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財產。
三、對申請人的擔保人劉某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獨山村某號房屋一套(房產證號:武房權證蔡字第201005xxx)予以查封。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審判長:余良平
書記員:汪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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