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某某。
委托代理人茍敏,湖北鑫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宜昌三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揭夢林,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牟某某與被告宜昌三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泰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希橋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茍敏、被告三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俊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三泰公司系主要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人單位。2013年6月,鄭某自付首付款,余款以按揭方式支付,從宜昌遠東明亮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化工液體運輸半掛車一輛,由被告為鄭某提供按揭貸款保證。鄭某接收車輛后,將該車登記于被告名下,并以被告名義辦理了行車證、營運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業(yè)務。鄭某的運輸業(yè)務由其自行聯系,自行結算。鄭某按約定每年向三泰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該牽引車和掛車號牌分別為鄂E×××××、鄂E×××××掛。
同時查明:鄂E×××××號半掛車的駕駛員、押運員由鄭某自行聘請,由鄭某安排工作,確定報酬并支付報酬。2014年6月15日,原告牟某某經人介紹后被鄭某聘用為鄂E×××××號半掛車駕駛員,鄭某按每月5100元的標準以現金方式向原告支付報酬。2015年3月9日,原告駕駛鄂E×××××號半掛車為湖北宜化松滋肥業(yè)有限公司運送硫酸,在卸貨的過程中發(fā)生安全事故,導致原告全身多部位被燒傷。因協(xié)商賠償未果,原告向宜昌市猇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61200元。該委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裁決,駁回原告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鄂E×××××號半掛車向湖北宜化松滋肥業(yè)有限公司運送硫酸的運輸費用由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處統(tǒng)一結算,直接匯入鄭某個人賬戶。
上述事實,有原告牟某某提交的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仲裁裁決書及送達回證、門診病歷、診斷證明、《湖北宜化松滋肥業(yè)有限公司“3.9”灼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松滋市人民政府關于該報告的《批復》、證人鄭某、曹某的證言,被告三泰公司提交的《銷售合同》、《汽車接受確認書》、現金交款單、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情況說明,本院對鄭某的詢問筆錄,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原告雖以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接受松滋市安全生產執(zhí)法大隊的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中所陳述的內容來主張原告系受被告員工指派從事運輸,但該證據內容與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鄭某在本院向其核實情況時所作的陳述內容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被告與湖北宜化松滋肥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费b卸運輸安全協(xié)議》,簽訂時間為2015年4月27日,系原告受傷之后,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雙方之間的關系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來綜合考量。勞動關系的特征表現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形成人身、經濟上的隸屬性,用人單位對是否聘用勞動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了一定勞動并從用人單位獲得其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本案中,原告牟某某系受鄭某雇請,而不是被告三泰公司所招用,牟某某直接接受鄭某的管理,而不接受被告三泰公司的勞動管理,原告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價值也不歸被告所有,牟某某的報酬亦由鄭某支付,而不是由被告支付。故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下應具有的人身、經濟上的隸屬性,雙方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特征。鄭某將其個人購買的車輛登記于被告名下,利用被告的資質條件以被告的名義從事運輸業(yè)務,并向被告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符合實踐中掛靠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他字第16號《關于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答復》指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雖然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但要注意的是,掛靠的個人聘用的司機與被掛靠單位之間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但被掛靠單位需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項下的用工主體責任。這是一種特殊工傷責任,并不以真實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綜上理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原、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牟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牟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希橋
書記員:嚴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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