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
李某
牡丹江市陽某某興源木制品廠
譚凱煥(黑龍江博學(xué)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男,1982年3月7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牡丹江市陽某某興源木制品廠,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某某。
代表人張志玲,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凱煥,黑龍江省博學(xu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牛某某、李某因與被上訴人牡丹江市陽某某興源木制品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某某人民法院(2016)黑1003民初2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于2016年9月12日按上訴人牛某某、李某在原審法院提供的當(dāng)事人送達(dá)地址確認(rèn)書向上訴人牛某某、李某送達(dá)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當(dāng)事人訴訟須知等法律文書,上訴人已簽收,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牛某某、李某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牡丹江市陽某某興源木制品廠的代表人張志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凱煥到庭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第一百七十四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8712元,減半收取4356元,由上訴人牛某某、李某負(fù)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蔣志紅
書記員:韓江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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